6.由于音乐历史与文献的教学容量极为丰富,为此应注意教学内容的精选,上古音乐、中古音乐、近古音乐的教学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课程实施与评价
(一)学时、学分
本课程总学时为72学时。学生修习完本课程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获4学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原建议本课程为3学分,鉴于教学内容较多建议改为4学分)。
(二)教学基本条件
1.教师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2.教学设备
(1)配备供学生课外欣赏音乐的专用教室。
(2)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3)配备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音像资料;图书、期刊(含纸质和电子等);教学课件、网络资源等。
(三)教学评价
1.中国音乐历史知识与音乐鉴赏能力评价相结合。在重视考察学生音乐历史知识掌握的同时,重视对学生音乐鉴赏能力提高的评价。
2.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重视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的考察。
3.平时考核可采用撰写小论文、课堂讨论、学生自己开设音乐欣赏讲座等形式。学期、学年考查、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以及开卷闭卷相结合的形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各占课程总成绩的50%。
4.教师与学生的自评、互评、他评相结合。
《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
《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此课程名称为"外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鉴于课程教学学时所限,课程名称改为"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是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在原音乐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中《西方音乐史》和《音乐欣赏》(西方音乐部分)两门课有机整合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新课程。其特点是将西方音乐作品的欣赏置于西方音乐历史文化的背景中进行,同时使西方音乐史的教学更直观形象,促进学生的历史知识、感知能力与思辨能力得到均衡发展。
本课程具有在拓宽学生的音乐视野,提高音乐审美能力和分析能力,完善知识结构,树立辩正唯物史观,适应基础音乐教育需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二)课程目标
1.了解西方音乐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各阶段音乐文化的主要艺术成就和文化背景;了解西方音乐史上的重要流派、重要作曲家及其代表性音乐作品。
2.了解西方音乐的美学特征,音乐的材料、形象、形态、意蕴、价值与功能;熟悉音乐的表现手段,对旋律、节奏、调式、织体、结构等能作出恰当的分析;了解西方主要音乐体裁的特征和历史变迁;提高音乐感知能力和审美能力,培养良好的艺术素养,热爱艺术与生活。
3.学会独立搜集和处理音乐资料,写作分析音乐作品的短文或撰写音乐欣赏课的教案,把音乐史的教学与相关文化的分析有机结合在一起。掌握音乐的欣赏策略和音乐欣赏课的常见教学步骤、教学方法。
4.树立辩正唯物历史观,理解和尊重多元音乐文化。
5.掌握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有关西方音乐史与名作欣赏内容教学的基本方法。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
(一)课程内容
1.课程内容选编的基本原则
(1)代表性与多样性的结合。选择西方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作曲家、音乐体裁、音乐作品进行教学,以加深对西方各个历史时期总体音乐风格和审美特征的理解。同时,也要广泛了解和浏览多种多样风格各异的作曲家、音乐体裁、音乐作品,以丰富音乐听觉,拓宽音乐视野。
(2)音乐历史与审美的描述同音乐其他相关课程(如多声部音乐分析与写作等)知识相结合,使西方音乐史与名作赏析的教学做到理论与实践相联系,形成立体化的知识框架。
(3)突出音乐教师教育特点。教学内容的选编应关注与中小学音乐欣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联系,关注基础教育音乐欣赏教学改革动向,使本课程的教学能与中小学音乐欣赏的教学内容相适应。
2.课程基本内容
(1)绪论
● 音乐的材料与形象
● 音乐的形式与意味
● 音乐与文化(音乐与人生、自然、社会的关系)
● 音乐的价值与功能
● 音乐的立美与审美
(2)西方远古与中世纪音乐文化
● 概述
● 素歌
● 宗教音乐(经文歌与弥撒曲)
(3)文艺复兴与古典主义前期的音乐文化
● 概述
● 文艺复兴时期的宗教音乐
● 巴洛克时期的歌剧及大型音乐体裁(受难乐、清唱剧与康塔塔)
● 巴洛克奏鸣曲与古典奏鸣曲
● 罗可可古钢琴音乐
● 亨德尔与巴赫
(4)古典主义时期的音乐文化
● 概述
● 古典室内乐
● 大协奏曲与古典协奏曲
● 古典交响曲
● 海顿、莫扎特、贝多芬
(5)浪漫主义与民族主义时期的音乐文化
● 概述
● 艺术歌曲
● 舞曲与进行曲
● 组曲
● 序曲
● 交响诗
● 交响曲
● 协奏曲
● 其它交响音乐体裁
● 歌剧
● 舞剧
(6)19世纪末至20世纪的音乐文化
● 概述
● 印象主义音乐
● 表现主义音乐
● 新古典主义音乐
● 新民族主义音乐
● 流行音乐
● 影视音乐
● 舞剧、歌剧、音乐剧
(二)课程教学
1.西方音乐史知识应与音乐名作赏析的内容有机融合,使学生既能总体了解和掌握西方音乐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和创作风格,又要对不同时期的代表性作品进行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
2.课堂讲授与课内外实践、作业相结合。通过课堂的互动与讨论、课外资料的搜集、撰写短文或教案等方式,丰富和促进课堂教学;注意培养学生课外音乐听赏习惯,提高学生的课堂音乐欣赏能力。
3.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对其音乐审美体验进行自主的、个性化的表达。注重培养学生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能力。
4.突出音乐教育专业的特点,重视学生对音乐欣赏教学方法的掌握,使学生具有西方音乐历史及其代表性作品的教学能力。
三、课程实施与评价
(一)学时、学分
本课程总学时为72学时。学生修习完本课程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获4学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原建议本课程为3学分,鉴于教学内容较多建议改为4学分)。
(二)教学基本条件
1.教师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2.教学设备
(1)配备供学生课外欣赏音乐的专用教室。
(2)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3)配备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音像资料;图书、期刊(含纸质和电子等);教学课件、网络资源等。
(三)课程评价
1.西方音乐历史知识和音乐鉴赏能力的评价相结合。在考察学生对西方音乐历史知识掌握的同时,重视对学生音乐鉴赏能力提高的评价。
2.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重视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的考察。
3.平时考核可采用撰写小论文、课堂讨论、学生自己开设音乐欣赏讲座等形式。学期、学年考查、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以及开卷闭卷相结合的形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各占课程总成绩的50%。
4.教师与学生的自评、互评、他评相结合。
《中国民族音乐》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
《中国民族音乐》是以中国各民族、各地域的各种体裁形式的音乐(主要是传统音乐)为教学内容的一门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在熟悉和理解中华民族音乐,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保护传统优秀音乐文化遗产,提高人文修养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对促进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音乐教师具有重要作用。
(二)课程目标
1.获得有关中国民族音乐主要体裁、形式、乐器、乐种和音乐形态特征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获得有关中国各民族各音乐文化区的区域性特征、音乐文化观念、音乐传统、音乐形成与发展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民族音乐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并以此来分析中国各民族、各地域的音乐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