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程总学时为144学时。学生修习完本课程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获8学分。建议在第二、第三学年开设,也可在第一学年下学期至第三学年上学期开设,全部学程为2学年。
学生在本课程不同阶段(通常以学期或学年划分)的学习中,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每学期可获2学分。
教师课外指导、改题及学生作业是实现本课程目标的重要环节,其课时应另作计算。
(二)教学基本条件
1.教师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应具有对基础和声学、复调音乐、曲式与作品分析及部分配器法常识中的基本教学内容加以有机整合、融会贯通的能力。
2.教学设备
除常规的音乐理论书籍和乐谱外,还应重视现代教育手段的运用,可利用计算机辅助音乐教学软件和视听教材进行教学。
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发建设集图、文、声、像、谱为一体的数字音乐数据库,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在本课程教学中对学生音响感知与多声部音乐作品分析的直观教学作用。
(三)课程评价
1.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定性述评与书面阅评、教师与学生的自评、互评及他评相结合等形式进行课程评价,使评价达到促进学生进步、教师提高、课程完善的目的。
2.形成性评价是指平时对学生学习过程、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的关注和考察记录,包括学生出勤率、课堂提问与讨论、课堂练习、课外作业等;终结性评价指学期考试(或考查)、学年考试(笔试,开卷或闭卷)等,为学生的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各占总成绩(结业成绩)的50%。
3.评价标准主要以本课程七项具体目标为依据,随教学进程的展开,合理确定评价(提问、讨论、书面作业、考试等)的内容和形式。
《声乐》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
《声乐》是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根据培养音乐教育工作者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必修课程,直接与基础音乐教育中的歌唱教学相联系,是培养学生从事音乐教育工作基本能力的一门主干课。本课程融知识性、技能性、艺术性、实践性为一体,对发展学生音乐才能、提高音乐表现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课程目标
1.掌握声乐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声乐艺术审美力与修养。
2.掌握正确的歌唱方法,具有一定的演唱能力。
3.正确理解歌唱与语言的关系,能运用普通话和必要的其他语言进行歌唱。
4.正确理解声乐作品的内容与风格,学会分析与处理歌曲,具备演唱不同风格特点歌曲的能力。
5.与钢琴教学相结合,具备自弹自唱的能力。
6.能辨析发声的正误,具备独立教唱歌曲和辅导课外声乐活动的能力。掌握声乐教学的基本方法。了解青少年发声特点,具备变声期发声练习和嗓音保健的有关知识。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
(一)课程内容
1.课程内容选编的基本原则
(1)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注意在选择相当数量声乐作品的同时,重视声乐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内容比例,使学生既掌握歌唱方法和基本技能技巧,又掌握基础理论,了解相关文化,扩大视野、提高修养。
(2)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吸纳中外声乐文化的优秀成果,选择思想性强,艺术性高,具有训练价值的经典性中外声乐作品为教材。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传统与创新的关系,关注国内外声乐发展前沿动向,引进声乐学科新成果,注意选用优秀声乐新作品,不断充实教材内容。
(3)重视选择富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的教学内容与乡土教材。
(4)面向基础教育,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精选在音乐教学和社会音乐活动中应用价值较高的声乐作品为教学曲目。
2.课程基本内容
(1)声乐基础理论与知识
● 声乐的基本概念
● 歌唱器官的生理结构
● 歌唱呼吸原理与机能
● 歌唱发声与共鸣原理
● 歌唱的声区
● 歌唱语言与运用规律
● 歌唱的心理基础
● 人声的声部
● 声乐的演唱形式
● 声乐作品的体裁
(2)声乐基本技能与方法
● 培养学生正确的歌唱姿势
● 培养学生正确的呼吸方法,养成良好的分句与换气习惯,运用气息支持进行歌唱
● 掌握正确的歌唱起音
● 树立正确的声音概念,建立良好的歌唱习惯
● 掌握稳定喉头、打开喉咙、调节共鸣的基本方法
● 歌唱时力求做到声音通畅,声区统一
● 掌握歌唱的咬字与吐字方法,发音正确、吐字清晰
● 掌握歌唱的基本技术与技巧,以及音量、音色、力度、速度的变化等基本控制能力
(3)声乐艺术审美与表现
● 了解声乐表演的审美与创造
● 具有理解和分析歌曲的能力,较完整表达歌曲的内容和意境
● 演唱歌曲时,读谱准确,音准、节奏无误,能与伴奏协作
(4)中小学音乐教育教学实践
● 通过教育实习与教学实践,掌握中小学声乐教学的基本方法,能胜任中小学音乐课堂教学和辅导课外声乐活动,具备独立教唱歌曲的能力
● 了解青少年的嗓音特点及其训练,掌握变声期与嗓音保健知识
(二)课程教学
1.以本课程纲要为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为不同学生制定具体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目的要求,周进度和阶段进度,应完成的练声曲、歌曲的数量和具体曲目,技能技巧训练,教学实践等。
2.课程教学内容的实施,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声乐理论修养,声乐技能训练,声乐审美鉴赏,声乐演唱实践等四个方面有机组合。各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教学方式,分别采用个别课、小组课、集体课等多种授课形式。
3.正确处理声乐理论知识修养与技能技巧训练的关系,声乐技术与艺术表现的关系,声乐艺术与相关文化的关系,不同声乐流派及唱法、教学方法、教学形式间的关系,为学生创造博采众长、全面发展的条件。
4.坚持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因材施教,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发展学生的个性。
5.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探求新知识的能力,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6.体现教师教育特点,坚持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艺术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教学能力、实践能力、评价能力的全面提高。
7.教学进度及内容的安排,由各院校根据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每学期精唱中外曲目4-6首,见习曲目5-7首,参加教学演唱会2-3次(含教学观摩及考试)。
三、课程实施与评价
(一)学时、学分
本课程总学时为108学时。学生修习完本课程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可获6学分。其中声乐理论授课36学时,2学分;声乐技能与演唱授课72学时,4学分。
(二)教学基本条件
1.教师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及演唱水平,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2.教学设备
(1)配备可供实施个别课、小组课、集体课授课及进行演唱实践的教学设备及场地。
(2)配备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音像资料;图书、期刊(含纸质和电子等);教学课件、网络资源等。
(三)课程评价
1.声乐演唱技能与声乐相关文化知识评价相结合。在重视考察学生演唱能力,艺术表现力的同时,重视学生对声乐作品的理解、分析能力的评价。
2.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注重学生的学习态度、方法、进度、效果、能力以及作业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
3.教师与学生的自评、互评、他评相结合。
4.考核方法采用演唱、观摩、撰写小论文等形式。学生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
《钢琴》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
《钢琴》是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是学习音乐各相关课程的基础,并直接与基础音乐教育的课堂教学和课外音乐活动相联系,是培养学生从事音乐教育工作基本能力的一门主干课程。本课程融知识性、技能性、艺术性和实践性为一体,对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发展学生的音乐才能具有重要作用。
(二)课程目标
1.了解钢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钢琴艺术发展简史以及钢琴演奏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钢琴演奏的基本方法与演奏技巧,能演奏中等程度的乐曲及伴奏曲,突出为歌曲配弹伴奏能力的培养。
3.与声乐教学相结合,具备自弹自唱的能力。
4.具备理解、分析、鉴赏钢琴音乐作品及演奏风格特点的能力,准确表现钢琴音乐作品。
5.掌握钢琴教学的基本方法,能胜任基础钢琴教学,能辅导中小学课外音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