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是新能源城市入选的必备前提条件,若其中一项未达标则予以否决。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城市综合能力是指城市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综合发展能力,首先应在节能环保方面基础较好。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包括SO
2、COD);
·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 新建建筑满足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要求;
·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不低于本省(区、市)的平均得分。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指标是指基准年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一定的百分比,或利用量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基准年是指2011年,如果该年度统计数据不完整,可采用2010年作为基准年。该项指标旨在表明新能源城市应具有较好的新能源利用基础。
具体要求是申报城市的新能源利用基础比重不低于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两者满足一项即可。
城市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城市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数量,城市能源消费量按申报城市能源统计年鉴或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按发电标准煤耗)进行计算。
新能源利用量统计及计算方法见附表1。
(二)评价指标
1.新能源利用比重
新能源利用比重是指规划期末申报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本指标涵盖了各种新能源的生产和应用情况,可集中反映城市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总体水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规划期末城市新能源消费量
城市新能源消费比重= -----------------------------------------
规划期末城市能源消费量
评价指标要求为规划期末新能源利用比重不低于6%。
2.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
受新能源资源、技术和经济等因素制约,各地新能源利用重点各有不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利用。申报城市应至少选择两类以上新能源利用指标。
(1)太阳能热利用
该指标旨在反映太阳能热利用的普及程度或利用规模。
该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太阳能集热面积累计不低于100万平方米,或申报城市人均太阳能集热面积不低于360平方米/千人。
规划期末城市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平方米)
人均太阳能集热器面积=-----------------------------------------------------
规划期末城市人口(千人)
(2)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安装量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在电网用户端接入电网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可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建设。
该项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用户侧太阳能光伏发电安装量累计不低于2万千瓦。
如果申报城市选取太阳能利用指标作为必选指标,则以上两个指标可任选一项。
(3)分布式风电安装量
分布式风电是指在低压配电网接入,所发电量由当地用户或配电网消纳的风力发电设施。
该项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分布式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