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物质能利用
· 生物质能利用量
该项指标是指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在城市的利用,以及生物质直燃发电所替代化石能源折合标煤量。
指标要求申报城市的生物质能消费量不小于10万吨标准煤/年。
· 城市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
该项指标旨在鼓励申报城市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和污泥进行能源化利用。促进城市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也是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该项指标要求申报城市制定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厂沼气、污泥能源化利用方案。
(5)地热能利用
该指标是指直接利用地热能,或采用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海水源、江水源、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以及火电厂循环冷却为热源的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建筑面积。
指标要求到规划期末,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制冷)、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累计不小于300万平方米。
(6)其他新能源利用
除上述新能源的利用方式外,鼓励城市采用其他方式或技术利用新能源。指标要求其他新能源方式的合计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标准煤/年。
(7)地方政策支持
包括地方政府为支持新能源利用而采取的经济政策、组织管理、专项资金、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该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包括: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加强规划的实施和新能源利用的组织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利用的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
制定有利于新能源利用的投资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新能源利用所需的资源、规划、政策和技术服务等信息。该项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 建立新能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通过新能源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新能源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
·培育专业化新能源服务公司
培育当地具备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专业化水平的工程企业,承担城市新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提供技术、融资服务等。
· 加强新能源城市能力建设
通过技术交流和培训等方式,增强新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促进新能源城市健康发展。
(9)配套设施和发展环境
该项指标具体要求如下:
·建立有利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机制
要求制定明确的分布式能源接纳政策和管理机制,保证分布式能源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行。
·其他新能源所需的配套销售渠道和设施
利用新能源产生的热力、燃气等要有配套的销售渠道和设施。
(10)宣传教育
新能源示范城市应积极承担新能源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义务,以此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的认识,从而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其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设新能源展示厅或主题公园,接受公众参观学习;
·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推广新能源;
·在当地中小学开展新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普及教育等。
三、新能源利用统计说明
1. 统计原则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2. 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