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56号)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城市是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能源终端消费最为集中的区域,城市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对城市可持续发展影响重大。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新能源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区域能源发展中,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达到较高比例或较大利用规模的城市。
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能源结构、建立现代能源利用体系为目标,按照“清洁高效、多能互补、分布利用、综合协调”的原则,积极探索各类新能源技术在城市供电、供热、供暖和建筑节能中的应用,减少城市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新能源利用在城市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及技术在城市推广应用,重点推进太阳能热利用和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风力发电、生物质清洁燃料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能源化利用、地热能及地表水和空气能量利用、新能源动力交通等。促进适应新能源利用的技术进步,建立适应城市新能源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机制等。
新能源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地级市和县级市(不包括已申请绿色能源县的县级市)。副省级以上特大型城市可选择其中的一个城区申请,具备较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潜力的产业园区可申报新能源示范园区。新能源示范城市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二、基本条件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条件
新能源示范城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综合能力达标。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区、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全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幅度大于全省平均下降幅度;新建建筑满足所在地区对建筑节能的要求;上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不低于全省(区、市)平均得分。
2、有较好新能源利用基础。至少有两类新能源利用具有良好条件。城市新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不小于3%,或新能源年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可利用的新能源主要包括城区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城市区域消费的当地生产的其它可再生能源。
(二)评价指标
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包括3类:
1、新能源利用量指标。规划期末城市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以上。规划期为2011-2015年。
2、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分类指标是评价某一种新能源利用方式在城市的利用程度,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指标。申报城市可根据自身资源特点至少选择2类。
(1)太阳能利用指标包括两类:即太阳能热利用量指标和光伏发电安装量指标,两类指标可任选其一。指标要求分别为:累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或人均太阳能集热面积大于每千人360平方米;累计城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装机规模大于2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