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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地表水监督性监测包括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国控、省控、市控断面例行监测、风险源废水排放例行监测。
  地下水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控制井例行监测、风险源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
  (48)生物毒性预警
  可在主要河道和取水口处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49)环境监管预警
  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
  7.2.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为了保持信息通讯畅通,应建立跨界预警信息交流平台。通过跨界预警系统可以及时了解不同断面的水质信息,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7.2.3 预警信息研判与公告
  应结合水源特点研究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情况第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当水源水质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应建议当地政府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设立警示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污染信息和防范措施。
  7.3 应急响应
  7.3.1 应急准备
  编制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政府总体应急预案、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技术方案、水源应急监测方案等。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形成环保、水利、城建、卫生、国土、安监、交通运输、消防部门等多部门联动,不同省份、区域、流域间信息共享的跨界合作机制,共同确保水源安全。
  地方政府应将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提供一定的物资装备和技术保障。
  7.3.2 应急处置
  环保部门应多渠道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水源的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应急工作。当发生跨界污染情况时,应由共同的上级部门现场指挥,地方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工作。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采取切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水体等措施,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为突发事件处理营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7.3.3 事后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并处理完毕后,应整理、归档该事件的相关资料。应急物资使用后,应按照应急物质类别妥善处理,跟踪监测水质情况,防止对水源造成二次污染。对重大或具有代表性的事件,要梳理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利用影像资料和信息平台记录,结合相关模型模拟、再现事件发生演变过程,为事件的全面掌握提供资料。要吸取突发事件处理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8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8.1 分级防治
  8.1.1 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内应视实际情况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禁止行为。
  主要治理措施有:建筑物清拆、排污口关闭、人口搬迁、规模化畜禽养和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及垃圾堆放场搬迁等。
  在有条件的地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周围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工程措施包括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以及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
  8.1.2 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按照近期清拆违规污染源、远期预防的原则进行整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主要治理措施有:拆除现有点源、建设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将尾水引至水源保护区外排放、控制畜禽养殖和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建设隔离防护设施。针对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应坚持系统、循环、平衡的生态学原则,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着重从源头控制污染负荷,进一步保障水质。
  8.1.3 准保护区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8.2 分类防治
  8.2.1 河流型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应注重全流域综合防控,严格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坚决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严防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主要防治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 从全流域尺度保护水源,保障保护区上游水质达标
  (2) 严格限制利用天然排污沟渠间接在水源上游排污
  (3) 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
  (4) 禁止或限制航运、水上娱乐设施、公路铁路等流动污染源
  (5) 逐步控制农业污染源,发展有机农业
  (6) 底泥清淤,建设生态堤坝
  (7) 建设人工湿地和生态浮岛
  8.2.2 湖库型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应强调蓝藻水华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水源根据藻类种类严格控制氮磷总量,发生藻类水华时,及时启动藻类水华应急工作,分析水华发生原因,根据水华发生的不同特征,研究制定控制方案。除了河流型水源污染防治措施外,其他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 严格控制入湖(库)河流水质,实现清水入湖;
  (2) 根据水华特征,科学实施氮磷总量控制;
  (3) 提倡沿湖(库)农田开展测土配方施肥;
  (4) 制定藻类水华暴发应急预案;
  (5) 采用藻水分离技术,开展高效机械打捞;
  (6) 开展藻类资源化利用。
  8.2.3 地下水型
  重点围绕地下水污染源、污染羽和污染途径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防治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 取缔通过渗井、渗坑或岩溶通道等渠道排放污染物;
  (2) 取缔利用坑、池、沟渠等洼地存积废水;
  (3) 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建设防渗设施;
  (4) 取缔污水灌溉,控制农田过度施肥施药;
  (5) 取缔保护区内鱼塘养殖、人工筑塘;
  (6) 防止受污染地表水体污染傍河地下水型水源;
  (7) 建设控制、阻隔措施,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影响下游水源;
  (8) 针对不同的污染物类型,采用绿色的地下水环境修复技术。
  8.3 污染源整治
  8.3.1 工业污染源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整治措施。
  (50)取缔工业污染源
  一级保护区内,坚决关闭和取缔工业污染源,拆除所有违法建设项目;关闭和取缔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二级保护区内,关闭和取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对于在水源保护区或其周围已经存在的工业污染源,由地方政府制定计划,分期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51)严格整治上游高风险工业污染源
  水源保护区上游(补给径流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合理布局。严格整治化工、造纸等高污染建设项目;禁止向该区域河流、沟渠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不达标的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应及时运至不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区域处理。
  8.3.2 生活污染源
  (52)实施人口搬迁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人口搬迁补贴及迁出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城镇及农村人口。
  (53)集中治理
  若因强制搬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加强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防渗排污管道的铺设和管理,提高再生水回用和深度处理能力,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与整治,统一收集污水送至水源下游(保护区以外)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8.3.3 农业污染源
  (54)种植业
  优先考虑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实行生态补偿政策。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种植、放牧、网箱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禁止集约化农作物种植,占用耕地的部分建议发展有机农业;准保护区应建设生态缓冲带,农作物种植面积应严格控制,选用低毒农药和缓释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① 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为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将易造成水土流失或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地停止耕种,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林草植被或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和生态恢复工程。
  ② 生态补偿政策
  饮用水水源生态供给方为受益方带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受益方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支付意愿,提供保护区内因取缔种植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水源保护区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的农户,应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或采用个体承包的形式,将水源保护区内造林种草和植被保护的任务,落实到户,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明确造林种草者权益,使群众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建设做贡献。
  ③ 发展有机农业
  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通过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实施等高耕作、梯田耕作以及保留收割时的残留物,利用秸秆还田、绿肥施用等措施保持土壤养分循环,降低径流坡度,尽量减少土壤表层的人为扰动,降低污染物进入水体中的概率。
  ④ 选用低毒农药
  低毒农药是通过改良农药的毒性,对人、畜及各种有益生物毒性小或无毒,易被土壤吸收、分解,不会造成对环境及农产品污染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安全农药。
  ⑤ 施用缓释肥
  缓释肥是在化肥颗粒表面包上一层很薄的疏水物质制成包膜化肥,对肥料养分释放速度进行调整,根据作物需求释放养分,达到元素供肥强度与作物生理需求的动态平衡。缓释肥可以控制养分释放速度,提高肥效,减少肥料施用量和损失量,降低环境污染。
  ⑥ 测土配方施肥
  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满足植物生长和农业生产需要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数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通过测土配方施肥,可以有效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流失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⑦ 建设生态缓冲带
  在农田和水源之间建设生态缓冲带,利用缓冲带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拦截农田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水源,同时,缓冲区有助于阻止附近地区(耕地及养殖场)的径流污染物,对湖滨地区的水土保持,减少湖滨带土壤侵蚀量也有重要作用。一般是在河岸带种植多年的乔木等植物。
  (55)畜禽养殖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开展规模化和专业户畜禽养殖。保护区内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尽量远离取水口,禁止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污水。对于保护区以外可能对水源产生影响的畜禽养殖,应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① 干法清粪
  干法清粪工艺的主要方法是,粪便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由机械或人工收集、清扫、运走,尿及冲洗水则从下水道流出,分别进行处理。干法清粪工艺分为人工清粪和机械清粪两种。人工清粪只需用一些清扫工具、人工清粪车;机械清粪包括铲式清粪和刮板清粪。
  ② 沼气发酵
  沼气发酵又称为厌氧消化、厌氧发酵和甲烷发酵,是指有机物质(如人畜家禽粪便、秸秆、杂草等)在一定的水分、温度和厌氧条件下,通过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功能不同的各类微生物的分解代谢,最终形成甲烷和二氧化碳等混合性气体(沼气)的复杂生物化学过程。一般从投料方式、发酵温度、发酵阶段、发酵级差、料液流动方式等角度,选择适合的发酵工艺。
  ③ 畜禽粪便高温堆肥
  又称“好氧堆肥”,在氧气充足的条件下借助好氧微生物的生命活动降解有机质。通常好氧堆肥堆体温度一般 50~70℃,由于高温堆肥可以最大限度地杀灭病原菌、虫卵及杂草种子,同时将有机质快速地降解为稳定的腐殖质,转化为有机肥。不同的堆肥技术主要区别在于维持堆体物料均匀及通气条件所使用的技术差异,主要有条垛式堆肥、强制通风静态垛堆肥、反应器堆肥等。
  ④ 畜禽养殖场径流控制
  在养殖场粪便产生区,采取控制其径流通道的方法将该部分携带动物粪便的径流进行控制,防止其进入水体。一般应在规模化和专业户畜禽养殖场径流出口处建造排水沟,将其径流转移到处理池或作其他用途。
  (56)农村生活污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现有公共设施应进行污水防渗处理,取水口(井)应尽量远离这些设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生活污水应避免污染水源,根据生活污水排放现状与特点、农村区域经济与社会条件,按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 号)及有关要求,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的污水处理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污水管网建设并收,以稍大的村庄或邻近村庄的联合为宜,每个区域污水单独处理。污水分片收集后,采用适宜的中小型污水处理设备、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等形式处理村庄污水。
  ① 人工湿地
  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共同作用来实现对水体的净化。这种湿地系统是在一定长宽比及底面有坡度的洼地中,由土壤和填料(如卵石等)混合组成填料床,水体可以在床体的填料缝隙中曲折地流动,或在床体表面流动。在床体的表面种植具有处理性能好、成活率高的水生植物(如芦苇等),形成一个独特的动植物生态环境,对污染水进行处理。
  ② 氧化塘
  经人工改造的具有处理污水能力的自然池塘,是一种构造简单、维护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节省能源的净化系统。污水在塘内经过较长时间的停留、贮存,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菌藻相互作用或菌藻、水生生物的综合作用使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质得到降解和去除。
  (57)农村固体废物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禁止堆放医疗垃圾,禁止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厕所达到国家卫生厕所标准,与饮用水水源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水源保护区以外的粪便应实现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源。对无害化卫生厕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抽样检测,粪大肠菌、蛔虫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的规定。
  ① 无害化卫生厕所
  应符合卫生厕所的基本要求,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使用管理的厕所。卫生厕所要求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厕所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应按规定清出。
  ② 一般垃圾回收
  厨余、瓜果皮、植物农作物残体等可降解有机类垃圾,可用作牲畜饲料,或进行堆肥处理。倡导水源保护区内农村垃圾就地分类,综合利用,应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进行收集。
  ③ 特殊垃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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