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水质要求
(1)地表水型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应保证一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不劣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水质基本项目不劣于Ⅲ 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2)地下水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劣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Ⅲ 类标准。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针对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流拦河闸(坝)型水源,其保护区应满足潮汐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针对非主要利用潮汐动力进行水体交换的河流拦河闸(坝)型水源,其保护区应同时满足水库型和一般河流型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且保护区范围应取并集。
若傍河地下水型水源的取水井含水层介质颗粒粗大(砾石以上),受常年或季节性河流补给影响较大,且与河流距离小于500米,其一级保护区划分应综合考虑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影响,划分保护区为地下水及地表水保护区范围的叠加。若河流为季节性河流,来水较少,且取水井距河流500米以上,可只划分陆域保护区范围。若取水井位于河漫滩或受潮汐影响,一级保护区应划分地表水域范围,地表水域范围应按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与地表水一级保护区范围的叠加。二级保护区应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确定方法与孔隙水(浅层非傍河型)水源相同,地表水域范围可按地下水流向选取井群上游1000m、下游 100m内的河流长度,河流宽度需考虑下游改道因素,应为河流最大宽度。准保护区应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根据地下水的补给范围和径流区范围确定,地表水域范围应参考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要求确定。
山丘及高原台地截潜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以截潜坝为中心,当坝前汇水池形成一定面积的稳定水塘,且补给来源主要为地下潜水时,应按照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当坝前汇水池面积较小,且补给来源为地下水时,应同时满足水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要求。
3.3 保护区范围界定
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并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明确各级保护区的界线。应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固定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岔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线坐标图、表,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
3.4 划定方案报批程序
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逐级按程序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及相关图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3.5 标志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应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的规定执行,标志应明显可见。
3.5.1 界标设置
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限,充分考虑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将界标设立于陆域界限的顶点处,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应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活动及易见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3.5.2 警示牌设置
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明显标志,穿越保护区及其附近的公路、桥梁等特殊路段加密设置警示牌。警示牌位置及内容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的相关规定。
3.5.3 宣传牌设置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宣传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相关规定。
第4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4.1 监测断面(井)
4.1.1 监测断面(井)设置原则
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井)的布设应考虑以下因素:
(1)代表性。在宏观上反映水系环境特征,微观上反映断面特征,断面位置应能反映环境质量特征,设置时要考虑水文(水文地质)特征、污染源状况。
(2)合理性。尽可能以最少断面获取足够的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样品的采集。
(3)连续性。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断面(井)应该保持稳定,数据应具有连续性,建立动态更新信息数据库,便于分析水质变化趋势。
(4)准确性。应保证水质测定值能够反应饮用水水源真实情况。
4.1.2 监测断面(井)设置要求
所有监测断面(井)和垂线均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保护区范围图件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固定标志。同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并配以照片,图文资料均存入断面档案。一般情况下,应在各级保护区分别设置监测断面(井),确认后不宜变动。确需变动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同意。
4.2 常规监测断面(井)
4.2.1 地表水型
(3)河流型
监测断面设置及监测方法参见《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实施。当水质变差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设置应急预警监测断面,预警断面应根据近3年水文资料,分别在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二级保护区入界处、保护区内的河流汇入口、跨界处进行设置;潮汐河流应在潮区界以上设置对照断面,设有防潮桥闸的潮汐河流,根据需要在桥闸的上、下游分别设置断面,潮汐河流的断面位置,尽可能与水文断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关水文数据。
(4)湖库型
监测断面设置应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断面位置围绕取水口(含取水口)5000m范围内呈环形设置,在进出湖泊、水库的河流汇合处分别设置监测断面。当水质变差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在湖泊水库中心、深水区、浅水区、滞留区设置监测垂线,在水生生物经济区、与特殊功能区陆域相接水面、跨行政区界处分别设置监测断面。
4.2.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监测井应分别设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缘和取水口、泉水出露位置、地下水补给区和主径流带;周边工业建设项目、矿山开发、水利工程、石油开发、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及农业活动可能等对地下水源区造成的影响时,污染控制监测井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保护区边缘位置,可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适当增加监测井数量。
4.3 应急监测断面(井)
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有关规定执行,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河流型水源的应急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置监测断面,同时在事故发生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湖库型水源的应急监测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在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地下水型水源应急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同时在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
在有突发性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或水质较差时(如枯水期、冰封期、水文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适当增加监测指标与频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
4.4 监测指标
4.4.1 地表水型
地表水常规监测指标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基本项目和表2补充项目共28项指标(COD除外,河流型水源不评价总氮);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应补充叶绿素a 和透明度2项指标。
全指标监测应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表1的基本项目(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和表3的特定项目。
4.4.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常规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等23项指标。
全指标监测应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所有项目。
水性地方病或天然背景值(如苦咸水、高氟、高砷)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反映特征化学组分的监测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地下水补给径流区的工矿等污染源特征,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4.5 监测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月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需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其中,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
镇级(含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有条件的地方每年可开展1次全指标监测;农村或其他已确定保护区内常年不存在污染源或风险源的地区,监测频次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风险较高的饮用水水源,应对水源及连接水体增加监测频次。
第5章 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
5.1 基本信息调查
5.1.1 调查方法
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包括资料收集法、现场调查法和遥感法。
全面收集整合国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鉴、专著、调研报告、相关规划及设计材料、统计资料,例如水资源公报、污染源普查公报、水质信息、监管信息等。
采用现场调查法补充收集资料,包括向供水单位、当地居民了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基础资料,实地调查、定位、采集水样及拍摄档案资料。
在区域调查中,宜选用遥感法,整体了解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的环境特点,直观掌握水源保护区内的空间信息。
5.1.2 调查内容
(5)基础信息调查
基础信息调查包括自然地理特征调查与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自然地理特征调查内容包括:流域概况、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气象、河网构成、DEM 图、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类型、水质历史监测数据等。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还应包括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单元,边界条件,包气带特征,主要含水层、隔水层和透弱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及其分布,以及自然和人为因素产生的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等。
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及规划,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密度及变化趋势,自然资源,区域经济及发展状况,水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现状。
(6)水质状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水源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湖库型水源富营养程度,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7)污染源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活动以及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范围内的潜在风险源情况。
各类污染源及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参见附件一。
(8)管理情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情况、标志设置情况、环境监测状况、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5.2 评估内容与要求
5.2.1 水质状况评价
(9)评价标准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按照《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值;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要求,采用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值。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还应按照《关于印发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生字[2001]090号)规定进行富营养状态评价。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总氮不参与评价。
如有超标情况,应详细说明超标项目、超标倍数及超标频次,分析超标原因。
(10)评价方法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态评价采用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质量评价采用单项组分法。
各项指标均应达到Ⅲ类标准限值,否则视为水源水质超标。
(11)水量达标率
针对单一水源水量达标率评价方法,如下所示:
q=(Q
L/Q
A)*100%
式中:Q
L--即饮用水水源达标供水量,为该水源全年 12 个月水质达标月份的水量之和;由于地质原因导致背景值超标或细菌类指标超标,且经过水厂处理可以去除的,可视为该水源达标。
Q
A--即饮用水水源年供水总量。
(12)水质变化趋势
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及以上变化时,则评价为“好转”或“变差”。
当水质“变差”时,应说明水源供水量、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实施水质月报制度或开展月监测以来的水质监测数据。因跨政区边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的,还应说明跨界断面水质情况。
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相应治理对策参见附件二。
(13)其他要求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还可针对不同取水层、取水井,进行污染物的空间分布评价,及时掌握水源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变化趋势评价。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或进行多时段变化趋势分析时,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监测指标应相同,选择的断面(点位)基本相同,定性评价应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5.2.2 污染源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