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现状应主要从保护区内现有的工业、生活、农业、陆运和水运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还应分析各类污染源排放强度,如废水、COD、氨氮或特征污染项目的年排放量。
(14)工业污染源
分析评价各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的数量、分布、行业类别、规模和排污情况,特别是主要污染物的组成、排放方式及排放强度等,及其对水源的影响程度。
同时开展地下油罐、垃圾填埋场、矿山等典型污染源的调查,评价典型污染源个数、规模及其对水源的影响程度。
(15)生活污染源
分析各级保护区内的居住人口数量、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和垃圾填埋场情况。
(16)农业污染源
分析各级保护区内的耕地(包括集约化农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及农业用排水量、化肥农药施用量及排放流失情况,畜禽(包括集约化畜禽)养殖存栏量及排污方式,水产养殖面积、投饵(药)量等。
(17)陆运与水运
分析保护区内现有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铁路车站、机务段、船舶码头等建设项目的空间分布情况,陆运和水运的交通流量,公路铁路及船舶航线长度等。
5.2.3 环境风险评估
(18)风险源识别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固定源(包括石油化工企业、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尾矿库和装卸码头等)、流动源(包括存在危险品运输的陆运和水运交通)和非点源(包括农业污染源、潮汛或水灾引起的大面积非点源污染)三大类。
(19)评估方法
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补给区径流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定性或定量评估该类风险源的影响程度。 定性评估采用评分值叠加法,针对风险源不同级别的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定量评估根据单一风险源发生事件的概率和危害程度的乘积,计算风险值,建议有技术条件的地区采用定量评估(评估方法见附件三)。
5.2.4 管理状况评估
根据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分析水质监测能力、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污染源整治、风险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估。
(20)饮用水水源水质检测能力
当年完成监测项目的数量和频率,自动在线监测站点的设置、运行及监测项目情况。
(21)保护区划分及批复
保护区划分方案须经正式批复后方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经省级政府批复并实施的,在评估工作中方视为已完成保护区划分。
(22)标志设置
新建或已建水源是否按要求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已设立标志(包括围栏、围网等隔离工程)的水源,应通过定期巡查实时掌握破损和丢失情况。
(23)污染源整治
一级保护区内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关闭情况及违法活动整治情况,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拆除或者关闭情况。说明排污口关闭的数量、生活污水处理率、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整治网箱养殖面积等。
(24)风险管理
保护区内风险源名录管理及存在交通穿越的风险管理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说明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5)制度建设情况
说明监测、监察和信息管理等有关制度建设及完成情况。
5.3 常见问题分析
根据饮用水水源选址、保护区划分及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价结果,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原因。
5.3.1 选址问题
(26)水量不充沛
取水口(井)选址不当、规划存在较大问题;地表水缺少充沛水量,地下水补给条件不好、含水层富水性弱、渗透条件差等。
(27)区位条件较差
地表水上游来水水质劣于Ⅲ 类;地下水赋存条件不利于开发利用和防污等。
5.3.2 水质问题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劣于 Ⅲ 类;湖库型水源富营养化程度在中度富营养或以上水平;检出项目未纳入常规监测;水质不稳定或逐年恶化。
5.3.3 污染源问题
取水口(井)周边及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尚未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未得到有效控制;种植业过量施用农药、化肥污染水体;规模化或专业户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污染水体等。
5.3.4 环境事件
根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析近三年内发生过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详细情况;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少量受污染原水进入水厂;水厂未及时切断污染源水、少量出厂饮用水不合格等。
5.3.5 管理问题
(28)保护区划分问题
未按《
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难以满足水质保障要求;保护区面积不合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分面积过大或过小;保护区报批工作缓慢等。
(29)标志设置不规范
未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设立保护区标志;标志设立不规范;缺少界碑、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碑)等。
(30)监测能力不足
监测点位太少或选点不合理;未能开展常规监测;未开展全指标监测;监测频次较少、监测队伍和监测能力不足等。
(31)管理能力薄弱
完成保护规划编制但未批准实施;尚未制定应急预案;监督巡查未能达到要求(每月至少一次);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不足;数据更新及档案管理不完善等。
(32)存在风险隐患
尚未迁出危险排污企业;保护区内存在危险品运输(陆运和水运);上游存在危险化工行业;保护区及周边存在储油罐等;未建成水源污染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不能全天候应急联络,责任人临时缺位且无替补,应急物质储备不充足等。未建设备用水源;未将水源保护纳入应急安全保障体系;备用水源水量不能满足供水地区日最低需水要求等。
(33)宣传力度不够
对保护区及其周边生活的公众尚未开展宣传教育;公众对水源保护意识缺乏,行为约束力较差;信息不公开等。
第6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6.1 水质目标
6.1.1 水质达标
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应不劣于《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应不劣于Ⅲ 类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水质均应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Ⅲ类及以上标准。
由于天然背景值或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
6.1.2 水量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应达到100%。
6.1.3 湖库营养状态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TLI 不应高于60。
6.2 风险防范目标
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分析评价危险因素或风险源对水源可能造成的影响,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环境风险值超过可接受程度,应考虑迁移取水口、建设备用水源,移除或严格管理风险源,降低水污染事件发生概率和影响。
6.3 监督管理目标
6.3.1 划定保护区和设立标志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范划分保护区,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
6.3.2 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或关闭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3.3 监测能力
合理布设监测断面(井),能够监测所有设定断面(井)、各级保护区水质;监测指标和频次满足有关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每月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需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其中,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
6.3.4 应急预警
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储备与风险防范相关的应急物资。
6.3.5 信息公开
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第7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
7.1 风险防范
7.1.1 地表水
(34)固定风险源
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完善风险应急防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编制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固定风险源的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排查,对特殊风险单位,严格按照相应的应急管理指南开展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 环保部门应通过国家和地方组织的风险源调查工作,建立风险源档案,一源一档,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35)流动风险源
环保、公安、交通和海事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检测点;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以及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船)事故的路、桥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码头,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危险品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必要时可以限制车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段,严禁非法倾倒污染物。
(36)非点风险源
应重视非点源风险防范工作。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分析地形、植被、地表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的补给流量。
7.1.2 地下水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重在控制污染源,从源头预防污染。
(37)工业污染源
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识别风险,完善防控方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的污染物直接渗入到地下。应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应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完善相关应急补救措施,将对地下水的危害降到最低。
(38)生活污染源
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防范其随雨水下渗,防止污水管网渗漏污染地下水。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定期开展填埋场周围地下水的监测,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地下水。
(39)农业污染源
减少农业种植中有机氯、有机磷以及氨基甲酸酯等杀虫剂的使用,减少氮肥施用,防止多余氮素通过土壤污染地下水,科学引导农业种植。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应定期监测回用再生水中的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累积,避免地下水污染。
(40)海(咸)水入侵
做好海(咸)水入侵风险防范,严格禁止超量开采地下水,监测开采水量,完善地下水开采监督检查机制。
7.1.3 风险应急管理
(41)设置预警监测断面(井)
在一些重要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废水总排口及与水源连接的水体设立预警断面(井),在常规人工监测、重点流域自动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的特征、污染物的类型适当增加预警监测指标,监控有毒有害物质。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应设置污染控制监测井。定期对污染控制井进行监测,提前预警风险源对地下水的污染。一旦发生污染,应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取水。
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源环境监测体系,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已有监测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地下水水源环境信息共享。
(42)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优化与水源直接连接水体的供排水格局,布设风险防控措施。在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上游、潮汐河流型水源的下游或准保护区以及地下水型水源补给区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利用现有工程或采取措施实现拦截、导流、调水、降污功能;在水源周围设置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
(4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机制,分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或与水源共处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及加油站等风险源对水源的影响,分级管理水源风险,严格管理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评估风险源发生泄漏事故或不正常排污对水源安全产生的风险,科学编制防控方案。
(44)建立供水安全保障机制
要加强备用水源和取供水应急互济管网的规划建设,当发生水质异常突发事件时,可通过备用水源或相邻水厂管道调水,保障供水安全;供水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下辖的自来水厂完善水质应急处理设施和物资保障,强化进水水质深度处理能力。
(45)风险源管理
建立风险源目标化档案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人和监管任务,严格审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新建排污企业与居民区或水源保护区距离一般不小于1公里;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对存在污染饮用水源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输送管线等特殊设施,确需穿越水源的,必须配套泄漏预警及风险防范措施,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进入车辆应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
(46)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应对和缓解一些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一套程序化、规范化、详细的操作性文件和规定。应急预案在应急体系建立中具有政策性、纲领性和指导性作用,明确救援队伍、应急物质和专家技术支持等,从而确使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7.1.4 特殊时期的水源风险防范措施
在发生地震、汛期、旱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对水源的风险防范应更加严格谨慎。
加强水源巡查和保护的宣传;对水源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防范特殊时期企业违法偷排;增加水源监测频次。
7.2 预警体系
7.2.1 预警系统建设
(47)监测预警
应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源监测预警系统,并与供水单位建立联动预警机制。监测网络包括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包括风险源自动监控、流域地表水自动站监测、水源自动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