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落实,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2012年3月)
目录
第1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专业术语
1.3.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1.3.2 工业污染源
1.3.3 生活污染源
1.3.4 农业污染源
1.3.5 风险源
1.3.6 固定风险源
1.3.7 流动风险源
1.3.8 海(咸)水入侵
1.3.9 拦河闸(坝)型水源
1.3.10 傍河地下水型水源
1.3.11 截潜型水源
1.4 工作路线
第2章 饮用水水源选址
2.1 水量
2.1.1 地表水型
2.1.2 地下水型
2.2 水质
2.2.1 地表水型
2.2.2 地下水型
2.3 风险防范
2.3.1 地表水型
2.3.2 地下水型
2.4 合理性论证
第3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3.1 划分原则与水质要求
3.1.1 划分原则
3.1.2 水质要求
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3.3 保护区范围界定
3.4 划定方案报批程序
3.5 标志设置
3.5.1 界标设置
3.5.2 警示牌设置
3.5.3 宣传牌设置
第4章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4.1 监测断面(井)
4.1.1 监测断面(井)设置原则
4.1.2 监测断面(井)设置要求
4.2 常规监测断面(井)
4.2.1 地表水型
4.2.2 地下水型
4.3 应急监测断面(井)
4.4 监测指标
4.4.1 地表水型
4.4.2 地下水型
4.5 监测频次
第5章 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
5.1 基本
5.1.1 调查方法
5.1.2 调查内容
5.2 评估内容与要求
5.2.1 水质状况评价
5.2.2 污染源现状分析
5.2.3 环境风险评估
5.2.4 管理状况评估
5.3 常见问题分析
5.3.1 选址问题
5.3.2 水质问题
5.3.3 污染源问题
5.3.4 环境事件
5.3.5 管理问题
第6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6.1 水质目标
6.1.1 水质达标
6.1.2 水量达标率
6.1.3 湖库营养状态
6.2 风险防范目标
6.3 监督管理目标
6.3.1 划定保护区和设立标志
6.3.2 取缔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6.3.3 监测能力
6.3.4 应急预警
6.3.5 信息公开
第7章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
7.1 风险防范
7.1.1 地表水
7.1.2 地下水
7.1.3 风险应急管理
7.1.4 特殊时期的水源风险防范措施
7.2 预警体系
7.2.1 预警系统建设
7.2.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7.2.3 预警信息研判与公告
7.3 应急响应
7.3.1 应急准备
7.3.2 应急处置
7.3.3 事后管理
第8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8.1 分级防治
8.1.1 一级保护区
8.1.2 二级保护区
8.1.3 准保护区
8.2 分类防治
8.2.1 河流型
8.2.2 湖库型
8.2.3 地下水型
8.3 污染源整治
8.3.1 工业污染源
8.3.2 生活污染源
8.3.3 农业污染源
8.3.4 流动污染源
8.4 地表水生态修复
8.4.1 藻类水华控制
8.4.2 生物浮岛
8.4.3 生态护坡
8.4.4 底泥清淤
8.5 地下水环境修复
8.5.1 物理法修复
8.5.2 化学法修复
8.5.3 复合法修复
第9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9.1 保护区划分与调整
9.2 保护区环境准入
9.2.1 一级保护区
9.2.2 二级保护区
9.2.3 准保护区
9.3 保护区监测与评估
9.4 保护区环境监察
9.5 信息管理
附件一 各类污染源及其排放污染物概述
附件二 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附件三 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评估方法
附件四 污染防治技术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附件五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项目设计
本指南用词说明
第1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 1937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免水冲卫生厕所》(GB/T 18092)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 322)
《
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工作管理指南》(环办[2011]93号)
《关于印发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的通知》(总站生字[2001]090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3 专业术语
1.3.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1.3.2 工业污染源
向水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对环境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1.3.3 生活污染源
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1.3.4 农业污染源
对水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农田和各种农业措施。包括农田作物种植过程中的肥料、农药和农膜通过农业灌溉或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畜禽养殖以及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污染,水产养殖过程中通过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等方式对水体直接造成的污染等。
1.3.5 风险源
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1.3.6 固定风险源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1.3.7 流动风险源
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1.3.8 海(咸)水入侵
海(咸)水入侵指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海水倒灌、盐水入侵,而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1.3.9 拦河闸(坝)型水源
用拦河闸(坝)横断河流,抬高水位形成的小型水库,即兼有河流和水库特征的饮用水水源。
1.3.10 傍河地下水型水源
取水井设在紧靠对补给具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旁侧,即兼有河流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1.3.11 截潜型水源
在山前(土石山或丘陵)沟谷或高原台地河流两岸处设置地下潜水截坝或集水廊道收集潜水或泉水形成的中小型地下水库或非完整性截潜工程,即兼有水库特征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
1.4 工作路线
一般应按照图1-1所示路线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新建取水工程应充分考虑水源选址的原则,同时划定保护区,根据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结果,识别环境问题,明确保护目标,提出保护对策。
图 1-1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路线图(略)
第2章 饮用水水源选址
2.1 水量
水源供水量应满足服务人口用水需求,并符合当地水功能区划,参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Z 322)水量保障指标体系中的取水指标进行筛选,采用多年平均流量、实测最大和最小流量等水文数据,以水资源状况、水域开发利用程度、生活取水量等指标作为评价因子,对水源水量进行论证分析。
2.1.1 地表水型
地表水水源要求开采期间常年具有较为充沛的水量。水资源缺乏地区应考虑季节性供水,有断流现象的河流,不宜作为水源。有冰封现象的河道,应掌握冰封期最低水位及冰封层最大厚度,将取水口设于冰层以下。
2.1.2 地下水型
地下水水源应尽可能选择在含水层较厚、水量丰富,补给充足且调节能力较强的区域。优先选择冲洪积扇的上部砾石带和轴部、冲积平原的古河床、厚度较大的层状裂隙岩溶含水层、延续深远的构造断裂带及其它脉状基岩含水带。
在基岩区,宜选择在集水条件较好的区域性阻水界面的上游;在松散地层分布区,宜选择靠近补给地下水的河流岸边;在岩溶区,宜选择在区域地下径流的排泄区附近;山丘区和高原台地应尽量选择沟谷汇流区或主要沟谷河川。一般不得选择地下水超采区。
2.2 水质
在历史资料分析的基础上,选择现状水平年评价水质,依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对水源水质现状进行评价,并考虑当地特殊污染指标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水质应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2.2.1 地表水型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应尽量选择在居住区上游,避开回流区、死水区和航运河道,避免咸潮影响;湖库型饮用水水源还应考虑湖库泥沙淤积和蓝藻水华对水质的影响。
2.2.2 地下水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应设在城市或工矿排污区的上游,避开已污染(或天然水质不良)的地表水体或含水层地段,宜选择包气带防污性较好的区域,避开易使水井淤塞、涌沙或水质长期混浊的流砂层或岩溶填充带,避开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较高的地区,避免排水沟、工农业生产设施和风向的影响,取水井及周边应无加油站、垃圾堆、厕所、粪坑、畜圈、渗坑、墓地等,应无有害物质堆存。
2.3 风险防范
应在详细掌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考虑自然突变或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开风险源。
2.3.1 地表水型
尽量避开石油化工、垃圾填埋厂、危险品仓库及运输线路、尾矿库等风险源,防止风险源对水源造成影响。
2.3.2 地下水型
综合考虑地下水水位埋深、年际变幅、净补给量、含水层介质、土壤(包气带)介质、地形以及水力传导系数等指标。评价地下水含水层脆弱性,结合地下水潜在污染源的分布,防范环境风险。
2.4 合理性论证
新建水源应与当地有关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对新建水源的环境保护成本进行论证。评价中需分析新建水源对当地环境的永久性影响和变化,如由于人口迁移和移民区开发建设导致自然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水生和陆生生态系统变化,地下资源和矿藏是否遭到毁坏和损失,以及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引起的水质变化等内容,并提出最小生态流量和保护鱼类种类等要求。
当水源选址受到各种条件限制而无法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时,需统筹考虑水源水量、水质和风险程度,自来水厂的处理工艺及配套措施等方面,确保自来水厂出水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因水量不足、污染严重、风险程度较高或出于其他目的确需关闭的水源,应在能保持该地区正常供水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关闭。
第3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结合当地标志性或永久性建筑,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或地方条例、标准规定进行划定。地方条例、标准规定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分准保护区。
3.1 划分原则与水质要求
3.1.1 划分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条件、水动力特征,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性、污染物特性、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规模、水量需求。
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环境质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发展规划、污染源分布特点综合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水质标准。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应防止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