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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烈度

房屋层数

构造柱设置

芯柱设置

7度

1层

房屋外墙转角处

房屋外墙转角各1个芯柱

2层

房屋外墙转角处,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每隔一开间设一个

房屋外墙转角各3个芯柱,

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各1个芯柱

8度

1层

房屋外墙转角处

房屋外墙转角各3个芯柱

2层

房屋外墙转角处,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

房屋外墙转角各3个芯柱,

外墙与内横墙连接处各1个芯柱


  5.2.3 当砌块承重墙内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尺寸:厚度同墙厚,宽度不小于190mm;
  2 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5.2.4 当砌块承重墙内设置芯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单个芯柱插筋宜为1A10,芯柱截面不应小于100mm×100mm;
  2 芯柱钢筋应贯穿楼板、圈梁,顶层应伸入顶部圈梁,并可靠锚固。
  5.3 施工要求
  5.3.1 砌块墙体施工时,墙内不应出现竖向通缝;砌块上下皮应对孔、错缝搭砌,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当缺乏专用配块时,可以局部采用普通砖作为配块错缝使用,但不应大面积采用砌块、砖块混合承重。
  5.3.2 砌块砌筑前不应浇水,夏天炎热干燥时可在砌筑前稍作喷水湿润;砌筑砂浆应随铺随砌,砌块竖向和水平灰缝饱满度分别不应小于80%和90%。
  5.3.3 芯柱灌孔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尽量采用细石混凝土拌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浇灌芯柱混凝土时应采用机械振捣或采用钢钎插捣,保持芯柱混凝土密实饱满。
  5.3.4 所有施工孔洞、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均应在砌块砌筑时预留或预埋,不得事后开槽或打洞。

6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承重石墙及其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墙体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严重风化、剥落和裂纹,宜优先选择料石、块状毛石,严禁使用未经加工处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墙体;
  2 料石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3倍,且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片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承重石墙厚度: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毛石墙与片毛石墙不应小于300mm;
  4 料石墙及厚度在300mm~400mm之间的毛石墙、片毛石墙应采用砂浆砌筑,砂浆强度不得低于M2.5。
  6.1.2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料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2 采用毛石或片毛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6.6m,8度时不应超过5.4m。
  6.2 抗震构造措施
  6.2.1 料石承重墙体房屋的各项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及楼(屋)盖的设置要求同砖墙承重结构。
  6.2.2 毛石墙、片毛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每层墙体中部应至少设置1道水平砂浆配筋带,砂浆带厚度不小于6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纵横方向配筋带交错时,钢筋应相互搭接绑扎,钢筋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
  2 对毛石、片毛石砌筑的两层房屋,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现浇楼板在墙上宜满搭;
  3 当采用木屋盖时,在屋盖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整体木圈梁: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整体木圈梁应采用木板制作,厚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整体木圈梁底部应采用砂浆找平;圈梁应交圈、闭合,不应被木檩、木梁或混凝土梁隔断。
  4 当木檩、木梁或混凝土梁支承处无圈梁时,应在墙内支承处设置木垫板或混凝土梁垫;木垫板厚度不小于3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混凝土梁垫厚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2/3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5 对于墙厚大于400mm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墙体,当采用泥浆砌筑时,墙体底部、顶部位置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小于200mm,宽度同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6A10,箍筋不少于A6@250;每层墙体中应至少设置2道水平砂浆配筋带,砂浆带厚度不小于60mm,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
  6 8度设防时,除应满足以上各项规定外,尚应至少在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00mm×30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6.3 施工要求
  6.3.1 料石墙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料石上下皮应错缝搭砌,错缝长度不应小于料石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150mm;墙内不得出现竖向通缝或直槎;
  2 水平灰缝厚度不宜小于10mm,不宜大于15mm。
  6.3.2 毛石、片毛石墙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石料的选择应大小搭配合适,厚薄均匀;
  2 墙体中间不得有铲口石(尖石倾斜向外的石块)和斧刃石;
  3 墙体边角部位应采用料石或较规则的毛石交错搭接砌筑,其他部位每0.7m2左右的墙面至少应设一块拉接石,拉接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
  4 砌筑砂浆应饱满,墙内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

7 木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构架、木柱木梁等木结构承重体系房屋。
  7.1.2 木结构房屋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承重木柱当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120mm;
  2 旧房拆除的木料,当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榫眼(孔)较多时,不应在新建房屋中作为承重构件使用;
  3 当采用砖、砌块或石料砌筑围护墙体时,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2.5,墙厚不小于180mm,并应加强围护墙体与木柱、木圈梁的拉结;
  4 当采用生土材料砌筑或夯筑围护墙体时,墙厚不应小于250mm;并应加强生土围护墙体与木柱、木圈梁的连接;生土围护墙的勒脚部分,应采用砖、石砌筑,并采取有效的排水防潮措施;
  5 承重独立木柱柱底应设置柱脚石,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采用粗钢筋做销键或采用预埋铁件与螺栓连接;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与围护墙体相连的木柱可以直接嵌固于基础,柱根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1.3 7、8度区一般不宜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当木柱与墙体混合承重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承重墙体围合的单个房间,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m2
  2 楼(屋)盖应采用密檩体系以增强整体性;
  3 对砖、砌块或石料砌筑的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2.5;并应在墙内楼(屋)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7.2 抗震构造措施
  7.2.1 木结构房屋应设置端屋架或木卧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形式;当屋顶采用木屋架承重时,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10条的相关构造要求。
  7.2.2 木柱木构架和穿斗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顶,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草、瓦屋面),当屋面做草泥保温时,草泥厚度不宜超过150mm。
  7.2.3 采用穿斗木结构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避免在承重木柱同一高度处开设纵横向榫槽(榫眼),在木柱同一断面开设榫槽(榫眼)的消弱面积不应超过1/2;
  2 木柱横向应采用穿枋连接,穿枋应采用透卯贯穿木柱,穿枋端部应设木销钉;梁柱节点处应采用燕尾榫连接。
  7.2.4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及檩条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连接用的扒钉直径不应小于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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