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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3.4.4 承重墙体设置门窗洞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2 层高1/2处门窗洞口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应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
  3 不应在房屋承重外墙转角处设置转角窗户。
  3.4.5 大房间、室内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的端部或转角处;室内楼梯宜选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式楼梯、木楼梯或钢楼梯,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内的楼梯。

4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4.1 一般规定
  4.1.1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根据楼(屋)盖做法的不同,分为砖混结构房屋和砖木结构房屋两类;砖木结构房屋墙体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的设置要求同砖混结构房屋。
  4.1.2承重墙使用的砖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2.5,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4.1.3 地震设防区严禁使用空斗砖墙承重形式。
  4.1.4 地震设防区砖木结构宜建单层房屋;当需建造两层砖木结构房屋时,8度设防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6度、7度设防且楼、屋盖均采用木结构承重时,应增强楼、屋盖的整体性,并保证楼、屋盖与墙体的可靠连接。
  4.1.5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4.2 抗震构造措施
  4.2.1 8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房屋四角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可取240mm×18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B12,箍筋不少于A6@250;
  2 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80mm,宽度不小于砖墙厚度;纵向钢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
  3 当楼(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时,可在相应楼(屋)盖位置不另外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但应在现浇板内沿外墙周边增配2A10通长钢筋,并与墙内构造柱可靠连接;
  4 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5 当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下应设置构造柱;当梁跨度在3.6m~6.0m之间时,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
  4.2.2 7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当不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应在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0.06m位置设置厚度不小于60mm的砂浆配筋带,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厚不超过240mm时,砂浆配筋带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A8;墙厚为370mm以上时,纵向钢筋不应少于3A8;纵横方向配筋带交错时,钢筋应相互搭接绑扎,钢筋搭接长度不小于300mm;
  2 楼(屋)盖采用预制板时,应在相应楼(屋)盖位置沿房屋周边交圈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少于4A10,箍筋不少于A6@250;当楼(屋)盖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时,可按本基本要求4.2.1-3条规定采用;
  3 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4 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下宜设置构造柱;未设构造柱时,大梁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或在梁下设置混凝土梁垫。
  4.2.3 6度设防时,砖混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当不设置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时,应在房屋周边墙体及承重横墙±0.00位置交圈设置砂浆配筋带,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条规定;
  2 当楼(屋)盖采用预制板且板底不设圈梁时,应在预制板板底设置砂浆配筋带,构造做法应符合本基本要求4.2.2-1条规定;
  3 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不大于750mm设2A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750mm;
  4 当楼(屋)盖设有跨度超过6.0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大梁应与墙体圈梁可靠连接或在梁下设置混凝土梁垫。
  4.2.4 基础圈梁、楼(屋)盖处圈梁及砂浆配筋带应水平交圈、闭合设置。遇有门窗洞口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或附加砂浆配筋带,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750mm。
  4.2.5 房屋层高较大(≥3.6m)时,应在每层承重墙体中至少设置1道砂浆配筋带,以提高墙体的承载力与整体性。
  4.2.6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板底不设圈梁时,现浇板在承重墙上应满搭,当板底设置圈梁时最少支撑长度不应小于120mm;预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4.2.7 7、8度时,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4.2.8 砖砌女儿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高度不应大于500mm,并且在出入口位置处应有可靠锚固措施。
  4.2.9 “硬山搁檩”砖木结构房屋应采取以下构造措施:
  1 对坡屋顶房屋,屋面坡角不应大于30度;山墙顶部至房屋檐口高度不应大于1.6m;
  2 7、8度时,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外山墙顶部应设置斜向钢筋混凝土爬山圈梁;8度时,尚应在外山墙脊檩下方与水平圈梁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6度时,山墙的山尖底部应设置砂浆配筋带;
  4 不应在山墙的山尖范围内开设高窗;
  5 檩条支承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垫木与檩条端部应钉牢,防止檩条移位;垫木下应铺设砂浆垫层;
  6 端檩在外山墙上应出檐,内山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榫、扒钉连接;
  7 椽子与木檩条搭接处应满钉。
  4.2.10 砖木结构房屋当采用木屋架时,应采取以下抗震构造措施:
  1 木屋架应为几何不变结构,上、下弦及腹杆应齐全,不应采用无下弦杆的人字形或拱形屋架;
  2 木屋架在前后纵墙支承处应与墙体圈梁、或墙内构造柱采用螺栓与扒钉可靠连接;
  3 当采用多榀木屋架且屋架跨度大于6m时,8度时应在端开间的两榀屋架之间设置竖向剪刀撑,剪刀撑宜设置在上弦屋脊节点和下弦中间节点处,并采用螺栓连接;在屋架下弦跨中处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水平系杆应与屋架下弦和剪刀撑拉结。
  4.2.11 当屋面坡度较小或采用平顶木屋盖时,木檩、木梁应支承在圈梁或砂浆配筋带之上,并可靠连接;当木檩、木梁支承处未设圈梁或砂浆配筋带时,应在支承处设置厚度不小于30mm的垫木,垫木宽度同墙厚,长度不小于1.5倍墙厚。
  4.3 施工要求
  4.3.1 砖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筑前,烧结粘土砖应提前1~2天浇水润湿;
  2 砖墙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应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3 砖墙砌筑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墙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严禁砌成直槎;
  4 埋入砖墙灰缝中的拉接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5 砖墙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5m。
  4.3.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时,必须先砌墙,墙体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后浇筑构造柱;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并与基础圈梁相连。

5 砌块承重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承重墙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且砌块生产龄期应达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砌块外侧壁厚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砌块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
  5.1.2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
  5.2 抗震构造措施
  5.2.1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以下抗震构造措施及相关要求同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1 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的设置位置、数量及构造做法;
  2 墙体砂浆配筋带、墙体水平拉结钢筋的设置位置、数量及构造做法;
  3 楼(屋)盖的形式、构造要求及与墙体的连接措施等。
  5.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墙体,7、8度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构造柱或芯柱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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