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以抵抗地震水平作用的墙体(同时承受竖向荷载),墙体厚度及材料强度应满足各章相应规定。
2.2 主要符号
MU--砖、砌块的强度等级;
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C--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3 基本要求
3.1 房屋的层数与高度
3.1.1 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及适用设防烈度限值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农村危改房的层数、高度及适用设防烈度限值
竖向承重构件类型
| 承重墙体
最小厚度
(mm)
| 房 屋
最大层数
| 房 屋
最大高度
(m)
| 适 用
设防烈度
|
砖墙
|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
灰砂砖、水泥砖、混凝土砖
| 240
| 2
| 7.2
| 6度(0.05g)
~
8度(0.30g)
|
砌块墙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190
|
石墙
| 料石
| 200
|
片毛石
| 300
|
生土墙
| 土坯墙
| 300
| 1
| 3.9
| 6度(0.05g)
~
8度(0.20g)
|
夯土墙
| 400
|
穿斗式木构架、木柱木屋架
| -
| 2
| 7.2
| 6度(0.05g)
~
8度(0.30g)
|
木框架(木柱木梁式)、井干式
| -
| 1
| 3.9
|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对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适用设防烈度一栏括号内数值为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3.1.2 农村危改房的层高应符合以下规定:底层层高不应超过3.6m,二层层高不应超过3.3m。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2.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3.2.1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或一般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对不利地段应由各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勘明场地状况,并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危改房的建设。
表3.2.1
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型
| 地质、地形、地貌
|
有利地段
|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
一般地段
|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
不利地段
|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
危险地段
|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
3.2.2 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当地土质条件、房屋层数、荷载情况等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垫层换填法进行地基处理。
3.2.3 所有类型农村危改房必须设置基础,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土质明显不同的地基上。
3.2.4 对于墙体承重的农村危改房,宜采用无筋扩展基础,包括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一般情况下,除岩石地基外,房屋基础埋深(从室外地面向下算起)不应小于500mm。
当为季节性冻土时,基础埋深宜在冻深以下。冻土层较深时,可根据土层对冻胀的敏感程度及当地经验综合考虑采取适宜的地基处理措施与基础形式。
3.2.5 对建房选址、地基和基础的质量安全评定,应作为基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农村危改房总体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的重点内容之一。
3.3 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
3.3.1 水泥、钢材等材料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水泥;不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中使用废旧钢材,钢筋应采用机械调直,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进行加工处理。
3.3.2 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可采用C10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C20;农村危改房建设使用的中低强度混凝土的配合比可参考附录B进行配制;
2 所有承重墙体采用的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砖、混凝土砖、免烧砖等)、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且应满足本基本要求4~8章的相关要求;±0.00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0.00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不同强度等级砂浆的配合比可参考附录A进行配制;
4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现场制作的任何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5 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化后使用。
3.3.3 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对于厚度较大的毛石、片毛石承重墙体(墙厚不小于400mm),当采用泥浆砌筑时,应符合本基本要求6.2.2-5条的规定。
3.3.4 鉴于农村地区钢筋混凝土空心预制板产品质量、施工技术难以保障,对于6度、7度区的砖混结构房屋、砌块混合结构房屋、石混结构房屋,预制板宜限制使用,8度区禁止使用。
3.4 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3.4.1 房屋体型应简单、规整,平面不宜局部突出或凹进,立面不宜高度不等。
3.4.2 承重墙体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竖向应保持上下连续;宜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3.4.3 同一房屋不应采用生土墙与砖墙、砌块墙或石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使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砌柱、土坯柱等承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