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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提高改造后农房的抗震能力,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抗震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抗震要求
  享受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农户实施住房重建或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要求有关规定。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按照抗震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所有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抗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拨付全额补助资金。
  二、规范房屋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要严格执行抗震要求,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使用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还可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由农村建筑工匠设计的须出具设计说明,并提交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进行抗震要求审查。
  三、加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与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和抽查。要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乡镇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农户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需组织验收的,村镇建设管理员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指导。
  四、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
  各地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与农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抗震要求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村镇建设司。

  附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 行)





《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编制组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要求
  3.1 房屋的层数与高度
  3.2 场地、地基和基础
  3.3 建筑材料及使用要求
  3.4 结构布置与结构体系
  4 砖墙承重结构房屋
  4.1 一般规定
  4.2 抗震构造措施
  4.3 施工要求
  5 砌块承重结构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抗震构造措施
  5.3 施工要求
  6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抗震构造措施
  6.3 施工要求
  7 木结构房屋
  7.1 一般规定
  7.2 抗震构造措施
  7.3 施工要求
  8 生土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2 抗震构造措施与施工要求
  附录A 砂浆配合比
  附录B 混凝土配合比

本基本要求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危改房屋(以下简称“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基本要求。
  1.0.2 农村危改房是指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并得到政府建房补助的农户的主要居住用房,不包括农户生产、生活辅助用房。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主要居住用房,按《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为整体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评定为局部危险(C级)的,应维修加固。
  1.0.3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地区重建和新建一、二层农村危改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未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的农户自建住房,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9度设防地区的农村危改房建设,其抗震构造措施应高于本基本要求的标准。
  对于非抗震设防地区农村危改房,为保障总体质量安全,提高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应参照本基本要求并按6度设防标准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1.0.4 按本基本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农村危改房,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
  1.0.5 本基本要求为不同结构形式农村危改房的最低抗震设防标准与技术措施要求。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建房户在满足本基本要求的同时,鼓励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确定的设防目标与抗震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设计。
  1.0.6 一般情况下,农村危改房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建房地所属县(市)的设防烈度取用,当建房地距离所属县(市)较远时,也可参照临近县(市)设防烈度取用。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2 地震作用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3 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4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5 砖混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房屋结构。砖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水泥砖及混凝土砖等。
  2.1.6 砖木结构
  由砖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竖向承重墙体的类型与构造要求一般同砖混结构房屋。
  2.1.7 砌块砌体结构
  由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砌块混合结构”;当采用砌块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砌块木结构”。
  2.1.8 石结构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房屋结构。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时,称为“石混结构”;当采用石墙承重、楼(屋)盖采用木构件时,称为“石木结构”。
  2.1.9 木结构
  由木柱、木构架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砖墙、石墙等作为围护墙的房屋结构。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1.10 生土结构
  由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楼(屋)盖采用木构件的房屋结构。
  2.1.11 结构体系
  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
  2.1.12 木构造柱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墙体的规定部位设置的不以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木柱。
  2.1.13 砂浆配筋带
  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承重墙体中设置的不小于60mm厚的水平砂浆带,砂浆带中通长配置水平钢筋。
  2.1.14 抗震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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