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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十八、建立奖惩制度,对督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贻误决策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内事和外事制度

  十九、副部长、党组成员、司(局)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部长报告,并由秘书或司(局)综合处将离京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办公厅。
  二十、部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程序,不搞迎送,不搞层层陪同;饮食力求节俭。各司(局)负责同志出差也按此原则执行。
  为保证部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办公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活动。对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提出的确需部领导参加上述活动的请示,办公厅要认真研究,从严掌握,提出报批意见。
  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各地方、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
  二十一、部机关、直属单位要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十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来我部商谈工作,原则上由部主要领导出面接谈,相关司(局)配合,办公。厅负责安排。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司 (局)级干部和省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志来我部商谈工作,一般由办公厅或有关司(局)对口接待。必要时安排部领导见面。
  其他人员来部商谈或汇报工作,根据所谈内容,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因公来部人员有必要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部机关食堂就餐,办公厅或有关司(局)负责安排。
  二十三、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代管单位以及社团组团出访,应在上一年年末将出访计划报外事司,说明事由、目的、邀请单位、日程安排、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经外事司审核、主管外事的副部长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各直属事业单位、代管单位以及社团一律不得自行向地方民政厅(局)发文组团,凡出访经费不由我部承担的所有团组一律不得向有关单位指定具体人员。司(局)级干部出访由主管相关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部领导出访由我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出访人员政审由人事部门负责,有关手续由外事司统一办理。司(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访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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