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7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民发[2003]43号 2003年4月23日)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民政部工作规则》业经2003年3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部务会议全体成员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民政部直属机关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努力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发扬民政部门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部风,勤奋工作,清正廉洁;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全局观念,注重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工作。
三、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对部长负责。
部长出差、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副部长主持工作。
部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四、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司(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各司(局)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必要时由办公厅负责协调。
第二章 会议制度
五、民政部重大问题须经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或部长协调会议研究决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