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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六、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各司(局)长组成,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3.研究制定综合性工作计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部工作计划;
  4.审定上报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审定部颁规章;
  5.讨论其他需要部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部务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直接确定;各司(局)提交部务会议审定的议题须经司(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经主管副部长、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提交。凡提请部务会议讨论的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可行性研究为依据,必要时需要经专家或研究机构、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实地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重要决策,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需要上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讨论的部颁规章,一律由办公厅协调相关司 (局)意见后提交。办公厅要根据民政工作法制化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清理、修改或废止不再适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办公厅对需要提交部务会议讨论的材料负有把关责任。对涉及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性的议题在主管副部长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论证,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议题进行审核协调。
  办公厅负责部务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并负责在会后两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编发。会议纪要由主持部务会议的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对部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七、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召集。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有关司(局)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2.研究决定部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3.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4.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成立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审批;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福利金分配、使用方案;以部名义表彰的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部名义或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的评定;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的重要事项和领导讲话;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司(局)级以上干部组团出国计划的审批;10名以上副司(局)或省级民政部门副厅(局)长以上干部参加的各类会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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