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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召开各类会议,统一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各业务司(局)不得自行下发会议通知。会议结束后15日之内,主办单位要将会议总结报部领导并抄送办公厅。
  召开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期,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并尽可能利用视频系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三章 工作报告制度

  十二、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要经常向部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办公厅负责具体落实。
  十三、每年初各司(局)要按照厅(局)长会议的部署,研究本司(局)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向部领导汇报。工作计划由办公厅负责下发全国民政系统,并发有关单位,作为检查落实的依据。
  每年年中各司(局)要对上半年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每年年底结合部年终总结,各司(局)要向部领导或部机关全体公务员报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并将每一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办公厅汇总。
  十四、民政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部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节假日和特殊情况要加强值班工作,并由司(局)领导和部领导带班。

第四章 办文和督查制度

  十五、各司(局)报送办公厅核签的各种公文,按照《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电子公文传输和电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报民政部的请示、报告事项和由国务院办公厅转民政部办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的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审批。
  十七、办公厅负责对领导决策、决定、批示、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以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督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督查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督查事项的登记、立项和跟踪,督查工作信息收集和反馈,督查工作的评比等日常工作。各司(局)设督查员,其职责是落实督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本司(局)内部督查事项的登记、立项、分办和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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