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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5.讨论决定部机关各项制度;
  6.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直属单位的重要事项;
  8.其他需要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部长办公会议议题须经司(局)办公会议通过、主管副部长核准,并交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由机关司 (局)代管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提议题,须由其归口管理的司(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以司(局)名义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重要决策,要提供专家意见。
  办公厅对需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材料负有把关责任。对涉及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议题在相关业务主管副部长的指导下进行研究论证,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议题进行审核协调。
   办公厅负责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并负责在会后两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编发。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长或副部长签发。对部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八、部长协调会议成员由议题主办单位的分管部领导和司(局)负责人、所涉及业务的分管部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人组成。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民政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为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前期协调、论证。部长协调会议议题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确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视情况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九、由于时限过紧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部长办公会议议题,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过半数的部长、副部长采用书面传阅的方式审定。
  重大问题的审议一般不采用以阅代议方式。
  十、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种: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司(局)召开的非全国性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
  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和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负责组织,或者由办公厅负责协调、相关司(局)负责组织。
  十一、严格会议管理,坚持会议计划制度。各类会议必须由办公厅审核、协调,根据会议批准权限报批。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应于上午11月中旬以前将会议计划报办公厅,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没有列入会议计划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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