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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7.5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6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6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检查项目
  车辆类型
新注册车在用车
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1)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1)
汽车、无轨电车--1500012000--1200010000
四轮农用运输车--100008000--80006000
三轮农用运输车80006000--60005000--
摩托车10000----8000----
轻便摩托车4000----3000----
运输用拖拉机标定功率>18kW--8000----6000--
标定功率≤18kW60002)6000--50002)5000--
  • 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 允许手扶拖拉机车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7.6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7.6.1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7.6.2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交叉开亮。
  7.6.3四灯制前照灯并排安装时,装于外侧的一对应为远、近光双光束灯;装于内侧的一对应为远光单光束灯。
  7.6.4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灭时能点亮。
  7.6.5空载高为3.0m以上的车辆均应安装示廓灯。
  7.6.6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均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7.6.7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7.6.8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机动车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7.6.9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7.6.10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
  7.6.11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7.6.12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7.6.13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7.7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7.7.1喇叭性能要求
  7.7.1.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7.7.1.2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7.7.2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7.7.3  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油表、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
  7.7.4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完善的客车除外。
  7.7.5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7.7.5.1无轨电车在正常操作下,应能起动平稳、加速均匀。
  7.7.5.2  牵引电动机在各种工况下,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最大不得超过1.5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90%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不小于3MΩ;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应不小于1MΩ。
  7.7.5.3  集电头应动作灵活,当距地面高度在4.2m~6m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当集电头脱离触线时,驾驶室应发出音响信号。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应不超过7.5m。
  集电头与集电杆之间应有耐水电气绝缘,并应有带绝缘子的安全绳或其他安全设施。
  当集电杆与线网两根触线非正常接触时,应能防止短路。
  7.7.5.4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80N~100N范围内调节,行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间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8行驶系


  8.1轮胎要求
  8.1.1  轮胎的磨损: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8.1.2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8.1.3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的割伤。
  8.1.4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同,轮胎型号应符合机动车出厂时的规定。
  8.1.5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8.1.6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8.2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8.3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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