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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6.12.3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6.13制动报警装置
  6.13.1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液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6.13.2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空气压缩机调压器限制动力至少一半的规定压力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6.14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6.14.1行车制性能检验。
  6.14.1.1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稳定笥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车辆停住时止车辆驶过的距离。

  表2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m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m

制动稳定性要求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
m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

≤20

≤19

2.5

其他总质量≤4.5t的汽车

50

≤22

≤21

2.51)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30

≤10

≤9

3.0

四轮农用运输车

30

≤9

≤8

2.5

三轮农用运输车

20

≤5

≤4.5

2.3

两轮摩托车

30

≤7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

--

轮式拖拉机车组

20

≤6.5

≤6.0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20≤6.52.3
1)对总质量大于3.5t并小于等于4.5t的汽车试车道宽度为3m。


  6.14.1.2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和无轨电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3的要求,单车制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列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3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FMDD:(公式略)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车辆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3规定的车辆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5所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

  表3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满戴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制动稳定性要求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
m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

≥5.9

≥6.2

2.5

其他总≤4.5t的汽车

50

≥5.4

≥5.8

2.51)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50

≥5.0

≥5.4

3.0

1)对总质量大于3.5t并小于等于4.5t的汽车试车道宽度为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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