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1.3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500N;
其他车辆≤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400N;
其他车辆≤450N。
c.两轮、边三轮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不大于4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50N。
d.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和运输用拖拉机检验时,踏板力应不大于600N。
6.14.1.4汽车、汽车列车和无轨电车路试行车制动性能若符合6.14.1.1或6.14.1.2,即为合格。
6.14.2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4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测量从应急制动操纵始点至车辆停住时的制动距离,应急制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车辆类型 | 制动初速度km/h | 制动距离m |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 允许操纵力不大于,N |
手操纵 | 脚操纵 |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 50 | ≤38 | ≥2.9 | 400 | 500 |
其他载客汽车 | 30 | ≤18 | ≥2.5 | 600 | 700 |
其他汽车 | 30 | ≤20 | ≥2.2 | 600 | 700 |
6.14.3驻车制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装置应能保证车辆的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时操纵力按6.4.2规定。
6.15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6.15.1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6.15.1.1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5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5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5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6.14.1.3的规定。
表5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的百分比 |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
空载 | 满载 | 前轴 | 后轴 |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 | ≥60 | ≥50 | ≥601) | --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 | -- | -- | ≥601) |
摩托车 | -- | -- | ≥60 | ≥50 |
轻便摩托车 | -- | -- | ≥55 | ≥50 |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
6.15.1.2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不得大于24%。
6.15.1.3汽车和无轨电车的单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汽车列车的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
6.15.1.4汽车和无轨电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5.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1.2质量倍以下的车辆比值为15%。
6.15.3当车辆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6.14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6.16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方法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6.17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8S。
7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7.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是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7.2照明和信号装置
7.2.1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4785的要求,其他机动车参照GB4785执行。
7.2.2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7.2.3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运输用拖拉机,应设置前照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后位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的有关规定。
7.2.4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机动车安装侧反射器,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车必须装有侧反射器。
7.2.5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7.3汽车和摩托车应装用分别符合GB4599和GB5948要求的前照灯。
7.4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7.4.1 机动车(运输用拖拉机除外)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7.4.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7.4.3运输用拖拉机装用的前照灯其近光光束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为0.5H~0.7H;水平位置要求,允许向右偏移不大于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7.4.4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7.4.5机动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