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行为人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用人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的规定,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达庆。
被告: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集团)、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孚日水)因与被告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克达诚公司)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诉称: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山东食品即向日本北海道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北海道渔联)的会下企业出口海带。自 1973年之后,山东食品的对日海带出口数量逐年上升,至上世纪末,年出口数量稳定在600吨以上。山孚集团、山孚日水成立后,山东食品的海带业务开始委托山孚集团、山孚日水进行。在三十多年的海带业务发展过程中,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及山孚日水通过几代职工的集体努力,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逐步拓展、巩固了海带业务的供应、出口渠道,研发、申请了“网晒海带”发明专利,与产区养殖户和日本进口商之间保持了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对日海带出口企业中,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及山孚日水始终具有良好的企业商誉和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每年的对日海带出口业务可以为山东食品带来大约 600万元到80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
被告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原告山东食品工作,2000年8月1日调入原告山孚集团(当时名称为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1月4日调入原告山孚日水工作。工作期间,马达庆参与并在后期负责对日海带出口业务,得以接触、掌握了海带业务的全部流程、技术和客户(海带养殖户和日本进口商)信息。2006年12月,马达庆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马达庆离职后,原告山东食品、山孚日水经调查发现:1.2006年9月5日,马达庆书面形式建议山东食品“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其目的是为了方便马达庆自己自由使用“网晒海带”专利而不构成侵权;2. 2006年9月22日,在马达庆的控制下,青岛大学在校学生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圣克达诚公司;3.2006年12月,马达庆离职时,将公司有关海带业务的材料一并带走;4.2006年底至2007年初,马达庆及圣克达诚公司在主要海带产区进行宣传,声称圣克达诚公司已经代替山东食品获得了对日出口海带业务的经营权;5. 2007年4月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书面表示将原山东食品的海带业务转由圣克达诚公司经营;6.自2007年5月起,马达庆及圣克达诚公司利用原告的收购渠道,大量向海带养殖户收购“网晒海带”;7.目前,马达庆及圣克达诚公司已收购了约120吨海带,准备于近期向日本出口。
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对日海带出口业务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经营积累的商业机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马达庆利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海带业务的全部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通过其在离职前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窃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规则,是明显的不劳而获行为。马达庆所控制的被告圣克达诚公司所进行的全部业务,都源自三原告一直在经营的海带业务,并与原告的海带业务范围完全一致,圣克达诚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攫取原告的商业机会,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确认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马达庆向三原告返还与海带业务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3.两被告停止利用山东食品、山孚集团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4.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的经营利润损失计人民币 600万元;5.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为处理本案所花费的交通费、律师费和其他实际支出人民币10万元;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