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丧失了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对此,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款属于原则性条款,如果正当经营者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了某种竞争优势,而其他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竞争优势并给正当经营者造成了损失,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前述原则性条款的,即使该行为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行为之外,也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关于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的性质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日出口海带贸易采取下列运作模式:日本国政府对来自我国的海带实行进口配额管理,该进口配额的分配由日本北海道渔联负责;北海道渔联委托中粮集团对海带配额、质量、数量统一进行管理;中粮集团采取每年下达通知的方式告知被选定的企业对日出口海带数量,获得了海带数量配额的企业按照被分配的配额数量向日本企业出口海带,未获海带数量配额分配的企业不能向日本企业出口海带。
从日本北海道渔联副会长宫村正夫致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的回函可以看出,在确定获得对日出口海带配额企业的过程中,日本北海道渔联起着主导作用;从中粮集团历年下达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及其在2007年对原告山东食品、被告圣克达诚公司对日出口海带计划进行调查的行为来看,中粮集团属于确定国内企业对日出口海带配额的直接执行单位。因此,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就是国内出口企业通过中粮集团分配而获得的、可以就相关区域产特定数量海带对日出口的资格。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不是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只是一种商业机会,一种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优势地位。在对日海带出口贸易中,价格、数量、质量并非决定能否取得交易机会的关键,能否取得交易机会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对日出口海带的资格。
从2001年开始,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的机会便由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 (2002年后变更为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2007年变更为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山东食品、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后变更为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 (2005年后变更为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稳定享有。上述四家单位获得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的方式是:中粮集团以《关于下达某某年份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的方式分配四家单位在相关区域内收购、出口海带,数量历年来基本稳定。2006年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单位是采取申报出口海带计划书的方式获得海带出口数量配额,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通过申报海带出口计划的方式获得海带出口数量配额。2007年,没有证据表明除前述四家单位及被告圣克达诚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通过申报海带出口计划的方式获得海带出口数量配额。因此,这种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的机会并非任何一个具有进出口业务资格的企业可以自主通过申报计划书等方式从公开的途径获得。前述四家单位能够长期稳定地享有特定区域产海带的对日出口贸易机会,既取决于其在所属区域内经营海带出口业务的优势,也体现了其在对日出口海带贸易中的良好企业信用。这种每年固定得到一定数量对日出口海带配额的机会属于竞争关系中的有利条件,山东食品依据这种有利条件取得了竞争优势。山东食品获得的这种竞争优势是通过公平方式获取的,这种竞争优势并非其他市场经营者不能获得,但是如果其他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这种竞争优势,则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
二、关于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被告马达庆在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工作期间,始终负责对日出口海带的收购和出口工作,熟悉该工作的全部流程。被告圣克达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圣克达诚公司的监事颜素贞为马达庆的妻子,均与马达庆具有亲属关系。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陈庆荣、颜素贞具有从事过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或者其他对外贸易的经历,故可以认定,就对日海带出口贸易这项业务而言,马达庆为圣克达诚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在马达庆离开山孚日水后很短的时间内,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首先,圣克达诚公司获取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的机会,显然与山东食品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其次,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并非任何企业可以从市场上通过公开、自由竞争而获得。多年来山东食品等四家公司始终稳定获得该出口贸易机会。马达庆之所以得到日本北海道渔联的认可,是马达庆在为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及山孚日水办理对日出口海带贸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非是日本客商基于对马达庆能力的了解而选择与山东食品从事对日海带出口贸易。即便如日本北海道渔联相关人员所言,日本客户充分认可并只信赖马达庆的业务能力,但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日本客户是基于对马达庆个人的信赖而选择与山东食品进行交易,不属于“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情况。因此,在对日海带贸易机会中,马达庆的行为只是代表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职务行为,与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实力、资金的支持密不可分,作为一名企业职工,在履行单位交办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如同在履行单位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一样,其权利享有者是公司而非职工个人。马达庆将本属于山东食品的竞争优势改变为圣克达诚公司所有,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圣克达诚公司作为法人,其业务操作均由马达庆实际进行,该公司明知马达庆违背商业道德但仍然利用该竞争优势,主观上构成明知,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尽管从形式上看,圣克达诚公司获得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是通过申报出口海带计划并接受相关单位考察后获得的,但是这种获取方式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日方或者中粮集团没有采取面向所有经营者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来选择贸易对象,包括山东食品在内的四家单位在较长时间内稳定获得在各自区域内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的机会,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除圣克达诚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通过提交“海带经营计划书”的方式来获得该贸易,因此不能认定圣克达诚公司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获取该贸易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