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圣克达诚公司取得的2007年度海带配额目的就是出口到日本,在日本方面,是由日本北海道渔联统一联系业务,中国国内每年取得配额的公司均是通过统一渠道出口到日本,该出口渠道是在取得中粮公司的配额时就已决定的必然的出口渠道,该出口渠道是海带出口到日本这一行业中公开的渠道,没有任何秘密可言,也不是原告山东食品独家垄断的业务,所以圣克达诚公司将收购的海带出口到日本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圣克达诚公司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山东食品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被告圣克达诚公司提交下列证据:
  1.《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关于调查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关于调整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用以证明中粮公司是日本认可的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根据被告圣克达诚公司的申请,中粮公司通过对被告和原告山东食品的考察,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被告执行并将配额数量予以公示。
  2.《关于下达2005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关于下达2006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山东食品每年也是通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海带出口配额,中粮集团也是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公司海带出口配额。
  被告马达庆答辩称:1.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本人返还海带的文件和资料,但没有明确向哪一个原告返还,同时也没有明确返还资料的具体内容。本人是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与山孚日水正常终止合同的,与另外两原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存在返还文件及资料的事宜;2.本人与山孚日水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存在争议,该劳动争议案件正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人是依据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且与山孚日水之间没有签订过限制就业的相关协议,因此本人离职后的工作不属于不当行为,请求驳回三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达庆提交下列证据:
  1.《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马达庆与原告山孚日水之间的最后一个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山孚日水告知马达庆协商续签合同,如不再续签就视为自行中止合同。
  2.劳动仲裁申诉书、原告山孚日水仲裁反请求申请书、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裁决书以及被告马达庆与山孚日水员工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山孚日水与马达庆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初步结果,马达庆不是擅自离职,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山孚日水要求承担损失的请求。
  根据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中粮集团《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主要内容是:原告山东食品也获得了相应的2007年度海带出口配额。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被告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对原告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提交的证据1、 2、3、5、7,证据8中除《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董事长滕海波拜访北海道渔联宫村会长等的会议纪要》外的其他证据,证据9中除山东食品职工代表向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申请外的其他证据,证据12中除山东食品、山孚集团2006年12月1日董事会《会议记录》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方的主张;对证据4、6、 10没有异议。三原告对圣克达诚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三原告对马达庆提交的证据1、 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圣克达诚公司对马达庆提供证据1、2无异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原告提交的证据8中《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董事长滕海波拜访北海道渔联宫村会长等的会议纪要》的内容虽然已经证人刘兵出庭作证,但是刘兵与三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参加会谈的日本一方相关人员未予确认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9中山东食品职工代表向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申请一项,由于材料上的签字人员并未出庭作证,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对该项证据不予采信;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山东食品成立于1982年10月 26日,其前身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2000年8月1日,山东食品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刘汉涛、李玉春、李杰共同出资成立了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0%,2004年5月24日该公司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原告山孚集团。2004年6月16日,山孚集团出资与日本水产株式会社共同成立原告山孚日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