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群体是一个巨大的人力资源。随着老年群体的不断扩大、寿命的不断延长、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老年人一方面期盼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有老有所为的强烈愿望。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老年人的作用,是老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老年人权益题中应有之义。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参与学校和社区青少年教育、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科技开发应用、举办公益事业、参与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老龄工作涉及部门多,需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委综合协调的老龄工作体制,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老龄委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老龄委职能作用。要进一步理顺各级老龄办体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各类老年协会特别是基层老年协会建设,鼓励支持老年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民生工程,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统筹规划各项老龄事业发展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财政投入。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加大各级彩票公益金支持老龄事业的力度。中央应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老龄事业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扶持力度。
(六)抓紧修改完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已有15年,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近年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按照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执法检查组在赴地方检查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收集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积极应对老龄化,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推进老年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细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内容;强化社会照料和服务,特别是要保障“三无”、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生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规定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社会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等等。目前,内务司法委员会正在组织力量研究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认真梳理、研究和考虑各地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同时,建议国务院加快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