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老年人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老年群众性文体活动。越来越多的老年科技、教育、医务工作者参与援助欠发达地区的“银龄行动”、关心下一代工程等,为受援地群众治病、帮带青年教师。80多万个城乡老年协会在参与基层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组织老年人自我维权、自我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不断发展。全国建成基层老年文化活动设施70多万个,城市老年广场文化、公园文化、校园文化已成为经常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全国各类老年大学在校学员超过430万人。福建省、市、县都有老年大学,80%的乡镇、40%的农村和街道居委会也办起了老年学校,老年教育普及率居全国前列。全民健身活动设施站点遍布城乡,城市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老年人达到45%。
(六)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经过多年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委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参与、人大监督推动的工作格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有党、政、军、群28个成员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相应成立了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陕西、江西、贵州等地加强农村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云南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上海、新疆出台老龄工作考核办法。
各级人大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形势,围绕涉老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北京、河北、辽宁、山东、重庆、甘肃等多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或者调研。去年10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专项报告,并作出相关决议,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二、实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从总体上看,我国老龄事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在不少方面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老龄事业面临许多困难,法律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我国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及其快速发展缺乏思想准备,对老龄化及其给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缺乏足够预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谋划缺乏应有重视,老龄工作还没有摆上位置。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老龄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不够,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和物质准备,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落后于其他社会事业,滞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还有一些人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老年人应有的尊重和关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