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社会养老保障根本性作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尽快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基本保障惠及全体老年人。一是统筹推进。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各类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统筹城乡发展,研究农村与城镇养老保障模式合理衔接的办法,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投入,切实解决农村老人“看病难”、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问题。二是提高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建立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科学管理和运营社保基金,在安全范围内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为提高支付能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全面开展医保门诊统筹。加强老年医学研究,促进老年疾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合理制定和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低保特别是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供养的支付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年龄标准。三是优化程序。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打破区域壁垒,加快基本养老待遇、医疗费用异地领取和结算步伐。
(三)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蕴涵着可观的就业岗位。要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加快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养老方式,要坚持和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功能,注重家庭道德建设,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引导和扶助家庭成员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促进家庭和睦与代际和谐。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推进养老服务社区化,依托和利用各类社区服务资源,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网点,逐步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提倡多种形式的社区志愿活动和老年人互助服务。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使其具有为当地老年人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二是发展和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努力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养老床位目标。加强对机构养老投入的科学论证,搞好布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处理好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重点接收孤寡、贫困、失能等无力进入民办养老机构或者民办机构接收有困难的老人。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模式,建设一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型养老院。尽快建立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议国务院抓紧完善和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在用地、税收、财政、金融、水电、行政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积极培育老龄产业,将其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制定实施针对城乡贫困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四是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引导职业学校与高校毕业生、城镇和农村转移劳动者到养老服务行业就业。加强专业护理人员培养,扩大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招生,大力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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