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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另外,对合作社用于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农业科学试验等方面的土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合作社因生产需要的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安排。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推进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并将其纳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范围。减免合作社的农产品商标注册收费,缩短商标审查时间。

  4.加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支持。资金饥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要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难的矛盾,必须从全面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入手。要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涉农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综合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大力发展小额信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一要在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二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快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政策,以及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三要积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鼓励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金融部门也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在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实行授权授信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四要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的金融意识、诚信意识。探索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信用社、保险公司、合作社、农户多方共赢局面。

  5.法律实施中要正确处理规范性与包容性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是自愿组合的具有互助性质的专业经济组织,不同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对合作社的规范必须坚持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允许依法流转为基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必须严格执行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性质的法律规定,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成员比例、设立成员账户、盈余按成员交易量比例返还等条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适度规范,促其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逐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服务和规范,要在提高领办人素质、打造品牌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下功夫,把落实扶持措施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增强带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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