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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继续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针对这部法律颁布时间短,学习宣传不够的情况,还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要率先认真学习法律,全面了解法律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组合;宣传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各项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让群众了解获得支持的途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合作社的典型经验,通过实例,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加强培训工作,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着力培育合作社经营管理、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

  3.尽快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法律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以及委托合作社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这些扶持措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在财政方面,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专项扶持资金的规模,增加支持项目和培训经费。在向各级财政提出统一要求的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作为中央财政扶持重点,特别要扶持粮食生产合作社,这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将扶持项目资金审批权下放到地方,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增强支农项目的针对性。

  在税收方面,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出台更为切合实际的优惠政策,比照已实行的各项对农业生产者、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待遇。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减半征收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有关部门还要进一步研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应当明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税务登记类型,以便于落实有关政策。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方面,中央和地方都要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委托程序,分类公布建设项目,明确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把这一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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