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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4.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登记服务。各地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行申请、受理、登记一条龙服务,提供登记辅导和文本表格,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和培训费用。一些地方的工商局在互联网上发布登记必备文件和表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各级科协积极为有经营活动并具备成立合作社条件的农技协提供帮助。

  5.积极落实法律规定的扶持措施。2007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5亿元。山西、黑龙江、山东、浙江、福建、河南、安徽等省财政拨出专项扶持资金;有些省下发了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文件,将国家或省级支持农业建设项目,如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治理、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等,委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6.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健全各项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证农民主体地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地方各级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以指导、服务为主,尊重农民意愿,不干涉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依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成立机构,健全内部运行机制。

  (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初步成效

  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产业发展,开展互助,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推进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建设。一是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良种采购、农资供应、种养技术推广、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方面组织服务,进行专业化合作生产,有效地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实现了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河北省青县勃翔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2007年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机作业服务,采用先进种植技术,整合、扩大耕地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增收近200万元,社员户均增收4300多元。二是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合作社通过与科研单位合作、组织技术交流和专家指导、引进新品种等措施,广泛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弥补了现行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的不足。三是加强专业化生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促进了优质品种和先进技术应用,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根据农业部统计,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商标约27000个,约3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6420个。四是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一些地方采用土地入股,合作社租赁经营,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等方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流转。五是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意愿开展各种合作,共同协商制定章程,民主选举管理机构,定期公开财务收支,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激发了农民群众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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