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各地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已经“普九”的地区需要进一步巩固与提高,尚未“普九”的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
第四,
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基本可行,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仍有必要对
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使其进一步完善。
一、实施
义务教育法取得的显著成绩
1.各级领导重视实施
义务教育法,全社会增强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制观念。
各级政府把实施
义务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奠基工程,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在全社会逐步树立起依法普及义务教育的观念。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工作计划,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
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了教育、财政、计划、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的责任。国家和许多地方建立了督导检查制度、评估验收制度、经费审计制度、表彰奖励制度、政府向人大报告教育工作的制度等等,规范了义务教育的管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次组织执法检查,推动了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
2.教育经费不断增长,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为了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确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1998年,全国义务教育总投入达1503.86亿元,约为1986年投入总额84亿元的18倍。1998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支出828.21亿元,同口径比1986年的63亿元增长13倍。全国小学和初中学生人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也有明显增长,1986年分别为48元和135元,1998年分别达到370元和610元。
根据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各地实行了“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县、乡、村克服重重困难,承担了筹措义务教育绝大部分经费的责任。中央财政设立了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帮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例如:“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拨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39亿元,争取到世界银行对我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贷款3.8亿美元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也尽了很大努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曾两次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使这项收入稳步增加。各地依法进行的群众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对于修建农村中小学校舍和改造学校危房,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