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生产、发运确认书项下的货物是否是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原因。仲裁庭现就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取消订单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取消订单的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认为其在1999年10月“秋交会”订约之时,申请人的产品在英国市场上有较好的销路和售价,而到了2000年2月,该产品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售价狂跌,甚至根本无法销售出去,被申请人无法实现订立合同从中获利的目的,所以才取消订单、解除合同。这种情势变迁与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要求的样品及无法按约定期限交运有着必然联系。仲裁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1999年10月秋交会上已订立合同,双方已就货物样品进行确认。事实是双方在签订确认书之前并未正式确认样品,更未封样;签订确认书后,仍在确认样品上交换意见。样品确认时间是不确定的,故不能将英国市场变化与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要求的样品联系起来。
关于货物出运问题,虽然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货物的装运期为申请人收到信用证30日内,即2000年1月28日前装运,但是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开出的信用证已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2000年2月29日,申请人接受信用证后并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说明双方在签订确认书后对货物装运期又作出了新的约定。只要申请人在2000年2月29日之前将货物装上出运船只,即不应认为申请人违反合同。至于市场变化这是商业风险,作为贸易商的被申请人在签订确认书时应该预见到,并有承担这种风险的准备,故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势变迁。综上,被申请人为了规避市场风险,取消和申请人签订的确认书项下货物的订单,显属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赔偿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第二,申请人继续安排产品生产和装运属于措施不适当,扩大了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通知取消订单后,继续安排了确认书项下货物的生产并装运,其理由是:该产品只适销英国市场,原料是专用产品;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同意取消订单后长时间没有明确表示取消订单和解除合同,故视为默示确认书继续履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通知取消订单时,已为履约投入大量物力、人力和财力,而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的损失承诺赔偿,更未对原材料和已生产的产品利润损失作出赔偿承诺。仲裁庭经审理查明:
(1)确认书项下产品的原材料不属于专用产品。国务院法制局给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案例问题的复函,指出专用产品是指根据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要求,从产品设计到工艺流程、制造方法,都为某一种专用用途而生产的工矿产品。确认书项下产品的原材料PVC膜不是专为该产品设计生产的材料,而是一种生产该类产品的通用的原材料。被申请人的要求仅是对原材料的颜色作了指定,但仍是广泛用于靠垫、床垫、沙发等多种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申请人称已购买的确认书项下产品的原材料是专用产品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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