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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垫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靠垫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9月29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分会)根据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售货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6月2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确认书项下争议仲裁案。
  鉴于本案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独任仲裁员,于2000年7月6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被申请人庭前未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于2000年7月31日在上海分会开庭审理,争议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陈述了争议事实和仲裁请求的理由,被申请人作了答辩,双方均出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辩论。
  庭后,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为进一步查明争议事实,仲裁庭于2000年8月30日在上海仲裁分会第二次开庭审理,双方的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12月8日签订确认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塑胶制品。签订确认书前双方就申请人提供的交货样品进行了协商。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的货物为:APN55018“方形靠垫带花800打,单价C&F菲利克斯托夫3.72美元/打、合计36456美元;2-204226”唇形元气靠垫5760打,单价C&F菲利克斯托夫4.42美元/打、合计25459.20美元;2-203718“心形充气靠垫3840打、单价C&F菲利克斯托夫3.12美元/打,合计11980.80美元,总价70201美元。装运期为买方收到信用证30天内装出,付款条件为信用证即期付款。被申请人于1999年12月30日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2000年2月29日,被申请人进行装运前检验,签署合格证书后方可装运。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传真申请人取消定单,申请人未同意。
  2000年2月28日申请人将确认书项下货物装运。此后,双方在货款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调解中心调解不成,申请人遂向上海仲裁分会提出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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