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没有采取扩大损失的行为。在被申请人最终明确取消合同时,原材料早已采购完毕,货物也生产完毕。退一步,即便是在买方明确在2月3日提出取消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货款损失。被申请人退单拒付,造成申请人的货款落空至今,国家制定的15%退税政策无法享受,货款自申请人交单日起至今的货款利息无法获得,加工样品的人、财物方面的费用损失等等,都是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其他还有运费损失、因被申请人违约引起的法律调解、仲裁费用损失等等。而申请人目前仅仅只是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货款损失,自己已经承担了相当大的损失,如果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约,那么,被申请人要全额赔偿申请人的所有损失,买方如果愿意接受那当然可以。赔偿货款损失仅仅是被申请人继续履约的一部分,两者不能割裂开来,申请人仲裁请求是考虑到简易仲裁的特殊性,所以只要求赔偿申请人相应的货款损失,也就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部分合同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保留其他追究损失赔偿权利,法律是认可的。所以,本案损失赔偿是继续履约的一部分,两者密不可分。同时,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而且在要求继续履约后,尚有损失的违约方仍应承担。
3.××调解中心的调解方案,不能作为仲裁认定损失的依据。
申请人在××调解中心提出的调解方案是在自己作了最大限度让步的前提下,基于双方能尽快调解结案而提出的,远远少于己方的实际损失,根据调解规则,双方在调解中的任何表示,不能作为以后诉讼和仲裁的依据。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据此主张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少于4万美元于法无据,于事实也无据。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应根据本案违约的事实和合同的条款来计算。应为申请人的货款损失、利息损失、外汇退税损失、仲裁调解费用损失等等。
二、仲裁庭意见
1.双方于1999年12月8日签订的确认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在确认书中未约定解决确认书争议所适用之法律,但在双方提交仲裁的文件以及庭审中都明确表示了本案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并参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故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及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