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 |
对应型 |
保障权 |
有 |
有 |
对应型 |
教育权 |
有 |
有 |
对应型 |
生存权 |
无 |
有 |
失衡型 |
健康权 |
无 |
有 |
失衡型 |
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列的公民社会权为依照,五类社会权利中,存在着对应关系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受教育权是存在着对应型的关系,在此种模型之下,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关系。由于宪法为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因此,在这三项社会权利的下位立法也较为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发布和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这些法律更加明确了这种对应的关系,同时意味着,如果公民的社会权利达到法定规定的条件时,而国家怠于履行自己义务,公民则拥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
当然,这些社会权本身还具有一定的自由权属性,国家在履行自身宪法义务的同时,不能侵犯到这些权利本身所含有的自由权成分,如国家不能干涉公民自由择业的自由,不能干涉公民选择接受非义务教育之外的自由等等。而对于处于失衡模式中的生存权与健康权而言,情形却并不乐观。由于对应关系的缺失,公民这两类社会权利如果国家没有提供其宪法义务应做到的行为时,公民由于此项权利规定的缺失,不能向国家主张请求权,自然也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于此相符合的是在这两面,由于宪法没有规定对应的公民权利,下位法的制定仍然滞后。从公民个人角度而言,由于宪法没有提供此两项社会权的制度供给,虽然有着权利的需求,但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撑。而我国的司法模式,基本无法提供“放射性解释”所带来的权利放大,这就导致了在应然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这两项权利的实现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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