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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

  

  依凭第三代风险评估处遇模式而建构的风险评价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更加科学有效的平衡和整合犯因历史常量和现时行为变量的第四代风险评估处遇模式,并成为目前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实践主导的风险管控模式——“风险/需求响应”(Risk/Need Responsivity,即RNR)模式。[20]这种模式将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与处遇机制细化成以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再犯率目标的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首先是风险指标(Risk Index)维度,其意涵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前犯罪人之犯因性历史(Criminal History)的回顾性调查和评断来量化犯罪人身风险性基本指数区间,以此确定其人身风险性程度及实施相配套的专门处遇措施{1}。其次是需求指标(Needs Index)维度,其意旨是以考察现时犯罪人之动态犯因性需求(Criminal Needs)的变化及时修正和补充风险指标所厘定的处遇措施。这就需要通过周期性考察犯因性需求之变化来及时评估犯罪人之风险水平之变化,并相应调整原来的管控手段与之适应{2}。最后是响应性指标(Responsivity Index)维度,这个指标用来表征犯罪人之风险水平对矫正措施的响应效果,其基本目标是通过提高矫正处遇措施之有效性,以求达到矫正处遇机制的效益最大化。响应指标可分为一般响应和特殊响应两部分,其中前者是指一般的认知性社会学习手段对降低犯罪人风险的有效性评价,主要通过矫正司法人员与矫正对象之指导紧密关系与正面指导手段如模范力量、困难纾解等的效率来体现出来;而特殊响应是指根据个体智力水平和学习能力的“因材施教”效率境况。[21]响应性维度与需求维度体现的是矫正处遇措施的手段与结果之关系,响应性维,度重在矫正处遇之手段的有效性衡量,而需求维度用来表征作为矫正处遇措施之实施结果的风险水平之变化,以随时调整后续之矫正处遇措施。综合而论,“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以风险水平的评估与监控为核心,较全面的平衡和整合了影响风险水平的犯罪史因素、现时变化因素和处遇措施有效性因素,以求最大程度提升社区矫正制度的科学有效性,是目前最有效的风险分类管控进路下的社区矫正模式理论。[22]目前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社区矫正实践模式如威斯康辛矫正体系(CAIS)和加拿大罪犯矫正量化评估指标(OIA)都是在“风险/需求响应”理论指导下的逻辑展开。


  

  五、风险分类管控进路之借鉴意义


  

  在各地多年试行的基础上,目前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全面展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规定之实施细则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具体的实践指引。这个实施办法虽然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制度设置和实施条件程序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是对作为社区矫正实践展开前提的理论进路选择上并未明确,从而逻辑上也就对相对细化的风险标准评估与处遇措施也无法展开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实践中依然会大量发生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案化风险评估和判断风险并予以处遇对策的“诊断式处遇”的情境,无疑这仍然是在操作层面上赋予了司法职业人员相当的风险评估与矫正处遇的对策裁量权,因此很难摆脱前述第一代风险模式的特殊预防之个别化局限。尽管我国少数地区在社区矫正试行过程中通过对国外的抽象化风险评估处遇体系“拿来主义”式借鉴而设置了符合风险分类管控式逻辑的本地风险评估体系,[23]但由于对风险分类管控之理论进路和发展谱系并不明晰甚至少有研究导致:一方面难以在国外多种复杂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中进行选择,难以保证选择最符合理论发展进路的指标体系进行借鉴,从而无法保证引进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之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借鉴具体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与处遇体系时也易出现表面照搬的僵化弊端,由于对风险体系背后的进路的机理不明,因此很难在把握根本理论进路的基础上适应我国国情对国外的风险评估体系加以批判性借鉴吸收。


  

  社区矫正之进路模式是整个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和实践的理论内核,以最新的风险分类管控理论模式即“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为指导来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不仅可以保证风险评估与处遇矫正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避免过去三代理论模式之重重弊端,还能全面动态的监控针对风险水平变化的矫正措施之效益与效果。正如Andrew之总结:“风险/需求响应”模式最佳之处在于“其将社区矫正视为多元和动态之变化体系并能精细反映其历史风险水平、现时风险变化和处遇响应程度三元维度之互动境况”。[24]它扭转了传统理论仅靠回顾过去而预测未来风险水平的静态视野,将社区矫正之风险模式的核心从单纯的风险分类预测扩充为静态风险预测与动态风险监控并举的关联体系,从而实现了从风险分类(risk classification)向风险管控(risk management)的优渥转变。[25]以这种模式检视我国未来之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基本制度构架下至少需要在如下三方面进一步建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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