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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

  

  四、风险分类管控之理论与实践模式嬗变


  

  适应理论之转变,社区矫正制度要满足类型化的风险管控理论进路,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需要设置比特殊预防进路下更加明确具体的以犯罪风险分类管控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以风险的分类管控为核心来建构具体的社区矫正评估和对策机制。当然在风险的分类管控成为社区矫正之理论核心之前,以“犯罪人风险评估与对策”的名义来进行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已经存在。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兴起一股热潮,社区矫正之实践因循特殊预防的个别化逻辑端赖所谓“诊断式处遇”(the Clinical Treatment)模式进行运作,[14]这种机制认为犯罪人之人身风险性无法标准化衡量和结构化分层,因此对犯罪人风险之评估和对策由司法职业人员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差别化评估和裁量,“一对一”式个案决定社区矫正具体对策措施,由于是由专业司法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职业性的素质与经验累积可以保证其判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由于这种模式缺乏“一致性框架和结构化机理过于随机而无法判验其合理性与有效性”,[15]其最终成为一种缘心而定的任意裁量借口而效果较差并备受诟病。之所以如此是因这种模式根本上未厘清个差性的人身危险与和抽象性的人身风险之区别,从而将可以标准化与分类化的人身风险因素等同于个别化的人身危险特征,从而重蹈了特殊预防论之绝对个别性的覆辙。


  

  虽然未能区分危险与风险之根本差异从而围绕人身风险性概念有效的展开社区矫正实践,但“诊断式处遇”毕竟首次强调了人身风险性之存在及其在社区矫正中的核心作用,所以西方的风险管控论者都将这种社区矫正实践机制视为是风险性社区矫正模式的第一代理论。[16]正是在批判第一代理论的基础之上,人身风险性因素之可抽象性和分类体系性才被清晰识别和深入研究,并将之与无法衡量及体系化的具体人身危险性概念区别开来,作为既能表征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又能与制度化逻辑相适应的单独理论核心。


  

  随后产生的第二代风险评估与对策理论采取了实证性的证据式进路(Evidence—based Approach),即认为人身风险性因素是可以体系化和层次化的量化衡量因素,从而能够通过归纳抽象而稳定识别和可靠分析,依据量化的人身风险分值预测犯罪人再犯可能性(reoffending)和社会亲和性(prosocial),从而决定其相应的社区矫正处遇措施。这种可量化的人身危险性体系需要相对典型稳定的分析因子(如犯罪人药物滥用历史程度或暴力程度)和量化标准(采用严重程度维度或时长维度),即以分类分层次的评价因子体系来客观评价行为人的人身风险性并采取相应处遇措施。并且这种典型稳定的分析因子要从犯人的生活史(如成长背景和入罪前生活环境)和行为史(如暴力历史)中来选择,才能保证量化数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17]因此这种理念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即表征人身风险性的分析因子被认为是静止和相对不变的要素,所以才可以从犯罪人过去的生活史和行为史因子来可靠预测评估其当下人身风险性程度并采取相对的处遇措施。需在实施具体的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前对犯罪人之背景史和行为史因子进行综合化人身风险性评估,即犯罪历史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之不可或缺的前置基础。正是由于其强调人身风险性的稳定不变和历史预测,第二代风险评估处遇模式被称为是“风险静态量化模式”(Static Quantative Model)。[18]这种模式是真正依据犯罪人风险进行分类管控的第一种理论尝试,根据这种模式形成的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如美国假释委员会SFS体系)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比第一代理论指导下社区矫正实践效果大大加以提升,由这种模式所首倡的刑前犯罪历史调查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通行的量刑指导原则之一。然而此种理论模式由于其理论预设的绝对性亦存在缺陷: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模式绝非一成不变的静态系统,仅面向过去的犯罪人生活史和行为史之静态预测忽视了人身风险性的变量因子,无法考察人身风险性因素随时间维度的动态进展,从而其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和处遇具有相当局限性。


  

  在吸取了“风险静态量化模式”的僵化性教训的基础上,第三代的风险评估处遇模式为人身危险性分类评价体系中增添了影响性的现时变量因子(如现时行为模式和犯因认识),可以实现对人身风险性的动态监控。第三代风险为核心的社区矫正实践综合了影响人身风险性的历史性常量因子和现时性的变量因子,力求建构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分类管控体系。由于强调犯罪人人身风险的变量因子追踪与评价,所以特别注重社区矫正实践中犯罪人与社区矫正处遇措施的互动性变化,要求对人身风险性相关之现时动态信息进行敏感性监控,因此这种模式被称作“动态量化模式”(Dynamic Quantative Model)。[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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