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上,迄今为止大致存在两种模式:{15}其一便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即定罪与量刑程序有各自独立的程序裁判程序,具体的做法一般是由陪审团或治安法官对被指控的事实进行裁判后,再由法官举行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来决定被告人的刑罚。另一种模式则是往往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模式,即不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而是在同一个程序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究竟是采用合一化的定罪与量刑程序,抑或采用独立的量刑程序,其背后有诸多考量因素,[8]司法资源状况便是其重要的现实基础之一。
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首次突破100。美元,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关键阶段0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看,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这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往往面临两种前途:一种是经济快速增长,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另一种是社会动荡不安,进入矛盾凸显时期。{16}就刑事纠纷而言,200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为634953件,到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已上升至779641件,[9]呈现出较快的增长态势,以至于“案多人少、法官压力巨大”成为各地法院的普遍写照。为此,法院系统自嘲法官生活是“五加二”、“白加黑”。{17}但是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刑事案件分流制度,现有司法资源根本无法承担量刑程序独立后所增加的巨大工作量。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必须多开一次庭,法院的工作量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左右,检察院的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可以说,目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工作量已经非常沉重,甚至是超负荷了,所以根本没有能力再承担如此重的工作量。{18}
此外,考虑到中国法院的诉讼期限不仅极为短暂,而且还被上级法院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量刑程序的改革一旦操之过急,可能会使刑事审判法官面临极大的结案压力,甚至会因为业绩考核结果不理想而带来利益受损问题。{10}96
因此,量刑程序的限度与司法资源的紧缺,意味着中国量刑程序改革难以依循英、美等国家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模式,只能走“相对独立”的道路。所谓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包含两层意思:首先,要确保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使其从定罪程序中得以分离出来。其次,量刑程序的独立是相对的,这一程序与定罪程序处于交错进行的状态,而没有走向完全的独立。{10}2
四、结合中国量刑改革的初步分析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热潮的涌动、人权保障呼声的高涨、程序正义理念的深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诸多革新措施推陈出新,刑事审判活动不断走向文明与科学。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量刑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刑事实体法领域,没有将其纳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中思考。{15}无论是理论界的学术关怀还是实务界的改革探索,量刑程序似乎都是“被人遗忘的角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程序逐渐被暴露于“阳光”之下,而量刑程序还一如既往地穿行于暗夜之中,非程序化现象严重。{19}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一的审判模式之下,量刑仅仅作为定罪的附随程序,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辩护、量刑证据规则和公开透明的量刑报告,公诉方、辩护方和被害人难以在量刑程序中有效制约法官,致使法官在量刑程序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损害了司法机关作为正义守护神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