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量刑程序控制路径则有诸多优势:
其一,量刑程序控制,有助于更加全面地发现量刑信息。布莱克大法官曾言:“我们必须承认,如果将信息的获取途径仅仅局限在公开的法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那么,法官为作出明智的量刑裁判所需要的大部分量刑信息将无所获得”。{9}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两大基本环节,但是二者所依赖的事实和证据基础并不完全相同。例如,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过、积极退赃、平常表现以及被害人过错等,公诉方往往并不了解,一般也不予关注,并且在以往法官采取的“办公室作业”模式中,法官对于量刑事实的认定和量刑证据的取舍,都是通过阅卷和单方面调查的方式完成的,控辩双方没有参与这一过程的机会,无从发表各自的质证意见。结果,无论是量刑证据的真实性还是量刑事实的可靠性,都难以接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检验。{10}相对于法官单方面发现和认定量刑情节的传统做法而言,引人量刑程序控制机制后,控方和辩方有机会就量刑情节和证据发表意见。事实上,由于量刑结果直接关系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能否实现、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关系到被害人复仇的愿望能否得以满足,控方和辩方也有充分的利益驱动促使他们参与到量刑程序中去,尽可能全面地展示量刑信息,从而为法官的量刑裁决提供更为完整的裁判依据。
其二,量刑程序控制,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量刑程序控制,意味着庭审功能的发挥,控辩双方针对量刑情节、量刑证据展开辩论和对抗,从而保障了裁判过程的中立性、透明性和参与性。这个程序过程使得量刑活动由法院“秘密量刑”变为“多方参与、公开博弈”,能够充分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消除各方对于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质疑,并且使得当事人对于量刑结果形成合理的预期,进而加强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其三,量刑程序控制,有助于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诉权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波斯纳法官将自由裁量权比喻为“黑箱”,他认为黑箱里的东西和成分复杂多样,法律也许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11}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得公诉方、被害人与受害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问题的关注成为一项制度性要求,控辩双方的“诉权”如同阳光般洒进了“量刑”黑箱。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量刑程序控制通过引入当事人诉权控制,能够有效防止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首先,相对于法官独自操纵量刑过程的传统方式而言,对抗式的量刑程序更能保证法官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量刑理由,各种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有可能被当庭全面提出,这可以避免过去法官仅仅通过阅卷以及庭外调查核实公诉方提出的量刑信息的做法,大大增加了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其次,相对于法官以“办公室作业”方式进行量刑决策的做法而言,诉讼各方同时参与量刑听证的做法,可以确保量刑信息受到来自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避免法官随意地采纳那些未经验证的虚假证据,以至于做出错误的量刑裁决;再次,相对于过去主要依靠法院内部行政审批机制来限制法官裁量权的做法来说,公开化、透明化的量刑听证程序更能遏制法官的私欲膨胀,降低法官利用量刑权进行权力寻租的机率。{12}此外,量刑程序控制的显著优势还在于:它并不否定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也不试图通过刻板的量刑幅度去限制。相反,它尊重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尊重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量刑自身的规律。但是,它通过一定的手续和方法,通过公开而规范的程序,引入当事人参与到量刑裁判过程之中,避免了量刑指南在适用上的困难和潜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