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公司是否卷入法律诉讼也是一个具有统计显著性的客观原因中,虽然该显著性仅在p <. 10的水平上。分析结果显示,卷入诉讼纠纷的公司实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要比未卷入诉讼纠纷的公司高的多。也许,Simpson和Paternoster的主观功利模式(subjective utility model)可以提供合理的解释。此模式以合理性选择理论为框架,将行为人主观认知的正式与非正式的行为成本和收益涵盖于决策分析之中。正式的行为成本和收益包括可依据法律规范计算得来的法律制裁和非法金钱利益;非正式的行为成本包括道德和自我良心的谴责以及社会名声的降低,而非正式的行为收益则包括社会名声的提高等非金钱利益。[12]在此决策分析公式中,行为人的决策结果完全取决于对行为成本和收益的主观认知。当其预期自己的非正式行为成本(例如社会名声)随着卷入诉讼而大大降低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也就大大的增加了。
其他的客观因素因为与公司违法状态的关联关系不具备统计意义的显著性而被归类为非重要原因。仔细分析,其实其他几个因素皆与犯罪学和管理学中的公司结构理论相联系。公司员工数目、公司员工与高层管理人员的比例、以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数目,这四个变量都与公司治理结构设置有着紧密的联系。员工数目大、与高层管理人员比例大、子公司多,则该公司必然属于规模巨大的公司。依据公司结构理论,规模大的公司则结构设置要相对复杂,信息的流通以及人员的管理则比规模小的公司相对不易,公司的决策和执行也会常常因各种非主观原因而与法律法规相悖。[13]此等案例在以往并不鲜见,如美国的挑战者号事件以及中国近年包括毒奶粉在内的多起产品质量问题大案。然而,统计结果显示,该结构理论并未得到实证支持。
五、结论通过以公司为样本对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统计分析显示,在所列举的四个主观原因中仅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平均年龄具有影响作用,而在七个客观原因中也只有公司业绩具备违法犯罪诱因的影响作用,公司业绩趋势和是否卷入诉讼仅有弱度的影响作用,其他四个客观原因则不具备诱因作用。关于此结果的解释在上述分析中已经阐述,犯罪学中的合理性选择理论和紧张理论成为了公司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成因合理的理论框架。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但是相应制度滞后,致使监管不力,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在此大背景下,在国家努力改进市场管理与制度规范的同时,上述两大犯罪学理论框架给我们提供了以预防主观原因为主、客观原因为辅的一些决策参考依据。具体而言,以合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倡导公司决策机关成熟化,即应该以中老年成熟稳重人物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证券行为决策中的成本效益分析公式施加某些能扩大行为成本的因素,如广泛公布公司违法行为,以求达到降低公司声望的非正式惩罚。另外,在以预防主观原因为重点的同时,以紧张理论为指导,以社会资源为依靠,由政府出面多方组织各类社会闲置资源为困境中的公司企业提供扶持,帮助此类公司应付紧张压力,从而减少公司因生存而触犯法律法规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