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因分析回顾虽然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仅有20年历史,但是证券违法犯罪却颇为猖撅,学界也为探讨此类行为的成因作出不少研究。因各个学者的主观视觉差异,对成因的理解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例如,祝二军在分析证券犯罪行为时就归纳了不少客观原因:证券市场运行机制与管理的缺陷问题、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刑事立法滞后问题。同时,他也认识到同样的宏观社会环境之下仅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而他也从行为人的个体主观方面(包括贪婪、拜金以及无法律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了探讨。[5]
同样地,刘宪权教授一方面将个人主观贪利、蔑视法律规范并违背社会控制视为证券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另一方面则把社会环境定论为诱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大因素。[6]依据法国社会学家EmileDurkheim的社会失范理论,凡社会突变必然会导致社会结构混乱,从而犯罪率激增。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虽然社会秩序并未处于混乱状态,但是当下整个经济体制与发展水平之间存有很大缺陷,市场规范机制还不健全,所以为证券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此外,刘教授还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为另一成因。[7]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我国毕竟历史很短,至今许多证券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品(如期权)仍然是新兴事物,所以旨在管理市场的、略显滞后的法律规范在现实运行中就显得捉襟见肘,从而让不法投机之流有法律漏洞可钻。
如以上二位学者一般,其它学者在分析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成因时也都围绕以下几个重心:个人主观原因、社会和市场环境的客观原因、以及法律制度问题。顾雷和王宝杰在《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透视与法律遏制》一书指出的社会原因中也引用了社会转型带来的失范理论,并佐以实际案发数据来支持其说法;在分析市场原因中又论证了违法公司结构设置不合理、市场监管漏洞多等因素。
另外,也有学者在分析法律制度原因时不但从宏观角度进行了研究,还就各个案件发生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等细节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如柴玮在剖析证券犯罪的原因时就将此类案件中的民事损失赔偿数额难确定问题、行政处罚难适用问题、以及刑事本质复杂难定罪等问题给予详尽阐述。[8]
综上所述,当前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探析已有不少努力。概括而言可将各种成因归纳为主观与客观两大类。主观方面包含违法者自身原因,客观方面则以市场、法制和社会环境为内容。就主、客观原因的相互关系而言,相辅相成之中也有主重客次的联系。从行为学的角度来看,主观原因的源头包含多种多样(如违法公司结构复杂导致决策信息不完全、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淡薄等等),而且这些主观因素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最终决策动力。另一方面,从环境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客观原因中的各个要素(即市场监管不力、法制滞后、社会与经济环境因转型而秩序不良等)又都与主观原因有着紧密联系,为行为人的决策提供一个事实平台。所以,某些学者对客观成因提出的质疑很好地证明了主观原因的主导性:并不是所有处于同样环境中的个体都会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