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因素分析
聂宇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证券市场正变得越来越发达。然而,在繁荣景象下也衍生着诸多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的形成原因可谓错综复杂。纵览以往相关研究,把这些诱因大致分为行为人主观原因、社会环境客观原因、以及制度原因。但前述文献多从思辨定性分析入手,尚未有实证定量分析相佐。通过采样被证监会处罚过的公司,将主观原因量化为四个变量、客观原因量化为七个变量,对比未被处罚过的公司的分析结果得知,主客观各变量中皆有具备重要影响的诱因。最后犯罪学中的合理性选择理论和紧张理论被运用来恰当地解释了这些诱因。
【关键词】证券违法;犯罪学;紧张理论;合理性选择理论
【全文】
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仅经历短短20年,但是目前规模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并非差距甚远。如此突飞猛进的发展经历实难媲美。但是遵循事物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并不断完善方为上上之策。跳跃式的发展如果不能辅以严格立法及相应完备制度,必然导致发展不平衡而埋下隐患。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正在经历着严峻的考验。虽有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但毕竟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所以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上和立法监督上也仍存有不足之处,故而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回顾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欺诈、虚报等不法行为一直颇为泛滥。虽然近年来国家已制定不少法律法规并不断通过监管机构颁布一系列控制措施,但部分措施仍显得如空中楼阁或仅停留于形式。究其缘由,大多因为忽略了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实践分析,尤其是对犯罪成因的实证研究。要从根基上打击各种证券违法犯罪就必须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着重探索其相关因素(包括直接成因和间接成因等),从而根据各相关因素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如此方能事半功倍,最终有效地预防和杜绝不法行为,还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违法犯罪概述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包括证券违法和证券犯罪行为的总称。[1]划分违法或犯罪的标准除了以我国《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相关法定罪行为标准外,还可依据法律责任,即某些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否则为一般违法行为。[2]目前学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具体定义多偏向于狭义说,即特定主体(证券发行人、管理者、从业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与特定场景有关的特定活动中(即与证券市场有关发行、流通、交易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证券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的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擅自发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3]此狭义说定义清晰实用,有效地排除了将所有与证券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合同欺诈等)划入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之范畴的不利归纳。是故,本文沿袭此狭义概念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