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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因素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拓展,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接二连三地发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灾难、造成了严重破坏。虽说我国的证券市场并非唯一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环顾全球,所有证券市场无一幸免,但是我国的市场因其特殊发展轨迹和相应的法制滞后而倍受不法行为侵害。浏览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决议便可对我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之迅猛态势略窥一二。


  

  综观当前情势,我国市场上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涉案金额巨大。证券是企业融资、客户投资的主要金融工具,与其有关的市场行为通常都涉及到数额巨大的资金往来,所以当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涉案金额都是天文数字。如银广夏、苏三山、郑百文、杭萧钢构等震惊全国的证券违法犯罪大案,每起案件涉案金额都堪比数百起一般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总和,所带来的对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损失不言而喻。


  

  其二,犯案人员普遍属于社会中上层人士。证券是权利凭证,是一种权利与权利载体的结合物。[4]所以,证券行为的主体,无论是证券发行方、中介服务机构,还是投资者,都被普遍认为是处于社会中、上阶层。在美国,证券犯罪归属于白领犯罪的范畴也正说明的此类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这类人群是社会的精英,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如果这类人群中过多人数参与到违法犯罪行为,那将会从根本上动摇社会的道德基础。


  

  其三,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人数难定、数额难定。在很多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人一直扮演的是被弱化的角色。如证券欺诈行为中(包括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价格以及内幕交易等等),受害方通常被认定为同一时间段内的其它投资者。市场的灵活性和较低的准入门槛决定了投资群体的巨大流动性,因而确定证券欺诈行为的受害人数通常是一项极其艰难的工作。另外,证券价格的瞬息万变和利润构成的复杂性也使得计算不法行为的获利标准难以确定。


  

  最后,诸多高科技的卷入也让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变得更加多元、复杂。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经由最初的简单交易方式的现实市场演变为今日的多层次、电脑控制、多元交易方式、集现实与虚拟为一体的综合市场。参与者的增加和高科技的引入已经让整个市场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想像。在这样的背景情况下,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正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变得更加智能化。对此类行为的界定、取证和定罪也都相应地变得极具挑战性,因此给执法监管部门打击此类行为增加了巨大的困难。


  

  除此之外,处罚偏轻也是我国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大特征。虽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但是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很多都终结于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很少进入到刑事制裁。即便是相关责任人被公诉机关给予刑事起诉并被审判机关定罪,最终的判决也被普遍认为刑期偏短。而且不论涉案金额多大、社会危害多严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都免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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