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构建特殊诉讼程序制度
法国为了适应社会保障权内容的复杂性,在简便、高效的一般诉讼程序外,创设了特别诉讼程序,有针对性地审理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诉讼和技术监督诉讼。
我国应借鉴法国的经验,在社会保障法庭内部成立一个特别程序审判庭,专门审理有关社会保障争议中的技术性问题。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劳动能力、工伤事故责任、基本生活水平等鉴定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实行专家参审制,由专门从事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由医疗、卫生、保险、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企业、行业代表担任,解决社会保障技术性、政策性的一系列问题。在特殊程序制度设计上,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特别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缩短审理期限,免交诉讼费用,注重对社会保障权利人的倾斜性保护,保证案件审理的方便、快捷,促进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作者简介】
郑莹,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龚向和:《社会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高军、白林:《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载《南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钟会兵、李龙:《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分析:背景、规范与实践》,载《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张雪莲:《南非社会权司法救济的方式评析》,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Frank B.Cross,2001.The Error of Positive Rights,UCLA Law Review(48).857.
龚向和:《论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诉性——国际法与
宪法视角透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
社会权视为可诉并且在司法上得以执行的国家主要有:孟加拉国、哥伦比亚、芬兰、肯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菲律宾、瑞士、委内瑞拉、南非、爱尔兰、印度、阿根廷和美国。参见[加]布鲁斯·波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与有效救济权利:历史性的挑战与新机遇》,余秀燕译,载柳华文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武贤芳:《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争锋》,载《理论界》2011年第8期。
林嘉:《论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法本质——兼论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尹乃春:《论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构建与完善》,载《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5期。
刘泽军:《国外社会保障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模式述评》,载《中国民政》2006年第5期。
孙德强:《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张姝:《对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反思——基于权利救济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董保华:《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薛小建:《论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269页;[法]让-雅克·迪贝卢等:《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197页;[英]罗伯特·伊斯特:《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0页;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