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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刑法中很多新罪都是国人不断呼吁的结果,例如,《修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以及危险驾驶罪等均为典型代表。还有很多国人提出的“新罪名”,真是超乎一般人的想象,诸如有人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学术诈骗罪的罪名,从而得以运用刑法严厉打击和遏制学术诈骗行为,捍卫教育界和科技界的学术规范和基本秩序”;[20]其他如增设见死不救罪、浪费罪、骗取社会福利罪、医疗诈骗罪、非法收养罪、藐视法庭罪、恶意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虐待动物罪、将当事人纳入伪证罪,等等。反思过去14年间新增罪名或“扩容”的老罪名,从军事犯罪到普通犯罪,从侵犯国家安全到交通等公共安全及食品安全犯罪,从恐怖犯罪到涉黑犯罪,从金融领域的证券期货信用卡犯罪,到集资贷款犯罪再到发票犯罪,从计算机犯罪到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保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到保护类似弱势群体即打工族人员的欠薪犯罪,可以说包罗万象,新设罪名遍布刑法的各章甚至各节。这正如民法领域,先立合同法,再立物权法,再立侵权法,“更加不可收拾者,也愈发坚定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决心和勇气,概既可与时俱进,又能体现特色,彪炳创新,何乐而不为!只是难为了想一心要创新特立的法学家们,他们展开思想的翅膀,刮肚搜肠,一定要把那人格的权利全列光!”[21]刑事立法虽然更多地是政治层面考量的结果而非少数法学家们的推动,因为与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犯罪这个论题反映的是社会秩序和社会责任的内涵,表现的是个人行为自由与压制受社会规定的越轨行为之间的平衡,所以,从本质上讲注意它并对它起反应的方面是政治。”[22]但是这种“欲立不休”,大有将天下违法行为装进刑法犯罪圈一网打尽的势头,与民法领域中誓将“人格的权利全列光”的做派何其相似!?


  

  从以上诸多增设新罪的提案或者建议中,不难预见,未来中国刑事立法似乎还会继续在犯罪化的道路上前行。这种潜在的高热犯罪化趋势令人担忧。


  

  三、今后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停止进一步的犯罪化


  

  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今后我国刑事立法究竟是继续扩大犯罪圈实行犯罪化,还是重提并推动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实现,停止犯罪化进而适当地实行非犯罪化?对此,主张非犯罪化者提出,我国刑法应“在考察非犯罪化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根据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非犯罪化观念,并进而开展非犯罪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23]然而,更多学者似乎主张进一步的犯罪化。他们认为,国际社会上当前出现的犯罪化动向在我国还未得到应有反应和体现,“与非犯罪化相比,这种国际范围内方兴未艾的犯罪化趋势,至今还未在我国产生强烈反响”,[24]因此,“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不是实行非犯罪化,而是应当推进犯罪化。”[25]


  

  主张我国刑法应当实行犯罪化的重要理由是,借鉴德日刑法中轻罪入刑的做法,有利于实行法治。“在我国,选择犯罪化,主要是需要规定相当数量的轻罪”,“通过严密法网来强化人们的规范意识”;[26]其具体路径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轻犯罪法》,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危害行为,纳入《轻犯罪法》,并规定建议的审理程序,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使各种犯罪行为得到法院的依法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必然”;[27]“将各种轻微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由法院依法适用制裁程度不同的刑罚”,而不是“交由行政机关裁量”,“正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社会成熟的表现。”[28]很显然,主张实行犯罪化的这些学者的理由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内核一致,即以法治之名,要求当下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实行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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