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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

  

  综观八部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三十余个,它们无不以扩大国家刑罚权力、缩小或限制公民之自由为内容。这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仍然在工具主义的轨道上前行,国权刑法的观念仍然深深根植在立法者的脑海中,民权刑法的观念离我们仍很遥远。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急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纵或立法者能够找到诸多理由为刑罚权的扩张做辩护,然而,既然我国正朝着如何构建法治国的方向努力,短短14年期间八部刑法修正案所呈现的紧锣密鼓的犯罪化步伐就值得深刻反省。即或我国刑事立法层官员也毫不讳言地指出,当今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趋势已经占了绝对主导,“刑法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个方面。这种积极的立法不仅表现为立法活动的频繁,还表现在立法的内容的取向,在历次对刑法的修改中,基本上是增加罪名或加重对某些犯罪的刑罚。”[5]


  

  二、“新罪情节”与未来刑事立法犯罪化的可能性高热态势


  

  当下中国刑法不间断的犯罪化并不仅仅是立法者自身的观念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国人对刑法的高度期盼之反映和体现。“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6]重刑轻民的中国法律传统在当今社会却以对刑法的迷信和过度依赖、以不断设立新罪的方式变相地体现出来。中国人的“立法情结”、“新罪情结”都是这种重刑轻民法律传统文化观念的反映。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增设新罪”向来是一个不乏人关注的话题,只是这个新罪的罪名每天都在变换而已;通过建议刑法增设新罪,以发挥国人臆想中的“万能刑法”之“万能”作用,试图将所有社会问题通过刑法一以定之。


  

  基于立法中心主义而不是释法中心主义,国人对于很多行为都提出了犯罪化的建议。其一,对于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某些行为,如果现有法律无法通过解释涵摄的,国人就会呼吁增设新罪或“扩容”旧罪来解决问题。比如,性贿赂案因为无法通过刑法解释纳入受贿罪中“财物”的范围,有人提出应该通过立法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惩处之。[7]其二,对于国际社会无被害人犯罪已然非犯罪化的罪名,却逆国际潮流而动,提出犯罪化。比如,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增多,每年一到国际禁毒日,我国几乎都会有人提出建议刑法增设吸毒罪。[8]再如,容留赌博罪也是此类罪名。国际社会自上世纪50年代即已对这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实行了非犯罪化,1989年10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的差异所导致法律和实践问题的决议》也指出:“国际上存在一种潮流,把一些社会意义较小的违法行为从传统的刑法中删除。”“轻微违法行为的非刑事化,符合刑法只作为辅助性工具的原则,因而是值得欢迎的。”我国很多人却置国际社会对于这类无被害人犯罪或违法行为长期以来所持的非犯罪化的理论与实践于不顾,不断地要求增设诸如吸毒罪、卖淫罪等罪名。其三,每年的“两会”人大代表提案环节,必然是刑法新一轮新罪名产生的时间点;人大代表的立法提案在很大程度上似乎已成为增设刑法新罪名的提案。比如,因为发生了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遂以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增设奴役罪以填补刑法之不足。[9]再如,2011年的“两会”上,增设新罪的提案则有好几个:因为发生了天价过路费案,立即有代表提出刑法应该增设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10]因为现实生活中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法律白条”,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债务人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债务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罪”两个罪名;[11]有代表建议刑法增设侵害环境罪;[12]有代表提出增设虐待儿童罪以保护流浪儿童的利益,[13]等等。其四,提出新罪根本不考虑相关行为在刑法中是否可运用其他罪名予以解决。因为民事活动领域出现的欺诈现象,有观点提出刑法中增设民事诉讼欺诈罪;[14]因为在民事诉讼领域频频出现滥用诉权、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即诉讼欺诈的现象,有人提出增设诉讼欺诈罪;[15]因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受到侵害的情况偶有发生,在检察院工作的检察人员指出,“我国当前的袭警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刑法增设袭警罪;[16]因认为当前我国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不力,而提出“从严密法网,惩治贿赂犯罪的角度出发”,建议刑法“应当把教唆贿赂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17]这些所谓的新罪令人啼笑皆非。比如,民事诉讼欺诈罪与诉讼欺诈罪,究其本质乃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主动交付财物,这两种行为用目前刑法中的诈骗罪完全可以解决,根本用不着增设这样似是而非的所谓“新罪”。同理,偷逃收费公路通行费罪的提出也丝毫经不起推敲:虽然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解释论上和实务操作中,一直秉承的是如下观点,即“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诈欺等财产罪的侵害对象”,而“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是从广义而言的,自然包括了财产性利益”,阳既然如此,偷逃公路收费行为当然可以适用诈骗罪的条文,何来单独立罪之必要?而所谓袭警罪,无非是通过暴力或威胁方式伤害警察的身体健康或妨害其执行公务,难道现行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不足以涵盖这些行为吗?如果仅仅因为所袭对象是警察就炮制出一个袭警罪,那下一次就会来一个“袭击人大代表罪”、“袭击法官罪”等诸多滑稽罪名。事实也的确如此,因为实践中发生了一起工商干部骑车撞上宠物狗,被两男子当街毒打致死,有人立即提出“避免人们产生施行暴行而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建议刑法增加暴行罪,规定只要施以暴力,即使没有产生特定的伤害结果,也构成犯罪”。[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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