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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法:揭秘法的演进内在机理的钥匙

  

  二、法的演进研究概况及其存在问题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激励法对于完善法理学许多理论问题的描述有着十分重要意义,而其中特别是对于法的演进方式的论述,可以说填补了法理学研究的一大空白。在具体论述激励法对法的演进理论的完善以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的演进研究及其存在问题。


  

  法作为一个社会、历史的产物,必然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虽然法一方面作为特定社会发展阶段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反映,“并没有其完全独立的历史”,但是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自然也有其内在的发生发展规律。


  

  法从其产生以来,具体形态已经无疑经过了很多的发展变化。学者们对于法的演进及法的历史类型进行了研究,公认的比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分类。一是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划分。19世纪英国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考察了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跃进,提出了著名的社会进化“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即认为法的演进是从身份法到契约法的过程。二是昂格尔的关于“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的划分,他认为社会发展应划分为部落社会、贵族社会和自由社会三个阶段,与之相适,提出了法分为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三种类型。三是诺内克和塞尔茨尼克的“压制型法、自由型法和回应型法”的划分。他认为,压制型法即是压制人权和自由的法,自由型法就是法与政治分离并居于至上地位的法,回应型法即法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又能及时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社会的矛盾运动的角度出发,根据法所依据的所有制基础不同把人类社会法的历史类型划分为奴隶社会法、封建社会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以经济关系与人的价值、地位的相互联系为依据考察法的演进,提出了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前资本主义)、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资本主义)和以人的自由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类型(社会主义)的划分。


  

  虽然不同的学者提出了法的历史类型的不同划分,但是对于法的具体演进过程却都语焉不详,似乎他们都把目光投向其所依赖的经济政治基础,而没能通过法的本身发展规律上作出满意的回答。如法是如何由身份转向契约的?为何会有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的阶段跨越?压制型法、自由型法和回应型法后,是否还有新的法的发展类型,如果目前尚不明确,则此问题该从何处去寻求答案?即便是马克思所提出的法的历史类型的演进,对其内在机理也是雾里看花,只能回答一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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