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法:揭秘法的演进内在机理的钥匙
张烽
【摘要】倪正茂教授所创的激励法学确立了一种法的基本分类即激励法、惩戒法与组织管理法;提出了法的自身发展演进的内在基本矛盾即激励法与惩戒法的矛盾;从法的自身内在发展规律角度比较系统完整地解释了法的不同历史类型产生的原因即激励法与惩戒法的矛盾运动导致法的历史类型的演进直至法的消亡。
【关键词】法的演进;内在机理
【全文】
倪正茂教授的又一新著《激励法学探析》问世了。作者在书的后记提到,本书在出版过程中曾有人提出质疑,即“作者提出激励法学研究是一个创新,但是学说是否成立,值得商榷。……法律中的奖赏规定、价值、分类以及原则技巧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作为激励法学学说研究条件尚不成熟。”笔者在刚开始读时也有类似想法,对“激励法”的概念的内涵及确立此概念的必要性是有怀疑的。但随着阅读的深入,笔者深深感到,激励法学概念的提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突破,是揭秘法的演进内在机理的钥匙。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有些论述并非直接来自倪正茂教授《激励法学探析》原文,而是笔者在其论述的基础上经过合理的直接的逻辑推理得出的论述,这类论述笔者冠之以“激励法学认为”,在此希望得到倪教授及读者的指正。
一、激励法及其与法的其他基本概念的关系
什么是激励法?倪正茂教授认为,激励法是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它有三层涵义:一,激励法是法律;二,激励法是实施激励的法律;三,激励法作为法律是针对“人”的特定行为而实施激励的[1]。倪教授并指出激励法其本质主要在于其社会性(而非阶级性)[2]。倪教授认为,激励法有三大特征,一是法律功能激励性,二是社会成员认同性,三是激励契约性。倪教授把契约自由确认为激励法的重大发展,因为“契约自由的全部涵义,都意味着对当事人所从事的交易的法律激励。”[3]
倪正茂教授从激励法学的观点出发,认为“组织管理、惩戒、激励三者作为法律的三大功能,犹如鼎之三足。三足存,在则鼎立;三足缺一,则鼎不立。”[4]法自产生起,其并存着组织管理、惩戒和激励三大功能,体现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体制机制,随着发展也表现为整部法律。并进一步认为,从法的产生直至消亡,始终同时存在着激励因素与惩戒因素,且以惩戒因素为主导直至激励法为主导,而激励法的不断发展使法的发展跨越了一个又一个的阶段,而激励法最终全面胜利,则意味着法的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