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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法:揭秘法的演进内在机理的钥匙

  

  三、揭示法的演进机理——激励法对法的演进理论的完善


  

  法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必然最终消亡。这一点应是法学界共识。但是,在法的具体演进过程中,什么因素起着主导促使其最终走向消亡呢?其演进的机理是什么呢?则一直未有令人满意的答案。倪正茂教授提出的激励法学初步解决了这一法理学难题。


  

  以激励法学观点,法的演进机理是如何的呢?倪正茂教授认为,在法的类型更迭过程中,法制在保持旧法体系的同时,不断地增生着新法的因素。新的类型的法的因素不断增多,其结果,或者导致新法和平地取代旧法,或者因衰朽的统治阶级的阻挠而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建立新型法制取代旧法。而这种新的类型的法的因素不断增多的情况,属于法的部分质变。


  

  具体演进过程来看,“作为人类的创造物,组织管理类法、激励法与惩戒法大致同时出现。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法律开始异化,导致惩戒类法日益繁多、严苛,而激励类法日益萎缩。但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激励类法以肯定契约自由的形式起着隐然的却又是极为伟大的激励人类个体以主体资格进行活动的作用,从而维系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在近代诞生,以整部激励法的形式,对人类社会发展起着史无前例的促进作用,并以此宣告法进入消亡阶段。当激励法成为法律的主体,而惩戒类法退居次要地位时,传统意义上的法的消亡,就大致完成了。”[10]


  

  1.激励法学对从身份到契约法的演进的解释


  

  激励法学认为,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是因为法的激励法因素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契约法是激励法的体现。作者认为,“契约自由的全部涵议,都意味对当事人所从事的交易的法律激励。”“总之,合同法(即契约法)之保护合同订立自由,根本意义即在于鼓励交易自由,从而激励合同当事人发挥其一切积极性。”[11]


  

  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首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次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交织发展的过程;其是‘身份’与‘契约’交织发展的过程;其四是人治与法治交织发展的过程;其五是团体本位与个人本位交织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契约的地位逐渐升高,契约的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契约的自由性逐渐强化,契约的科学性逐渐提高。契约的这些变化,最终导致‘从契约到身份’的最终完成。”[12]习惯法、管理型法和法律秩序以及压制型法、自由型法和回应型法两种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方法同样可以由此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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