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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

  

  其次,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这种复合性是环境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的表现。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综观各国环境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按其代表和体现的基本理念将它们分为社会发展指南、环境责任分配、正当决策程序等三类,主要包括高度保护原则、谨慎预防原则(或环境关怀原则)、危险防御原则、跨国界的环境保护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或原因者主义原则(或共同负担原则和集体负担原则)、环境利益与责任衡平原则、禁止现存环境受更恶劣破坏原则、最佳实用技术(best available technique)原则、协同合作原则、公共参与原则等。


  

  我国学者则分别从环境管理准则、环境法律规定或体现、环境法指导准则等三方面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具体表现对环境法基本原则作了不同的学理理解。[4]本文在综合参考国内主流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西方国家学者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和我国环境立法的借鉴,、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定位于社会发展指南、环境责任分配、正当决策程序、环境管理准则、环境法律规定或体现、环境法指导准则之上。


  

  总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人类一定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各国因其国情、政体和法治背景不同而会在环境立法中队基本原则的确立有所取舍或侧重。另外,与国内环境法相比,国际环境法因调整对象和范围、规范效力和实施手段等的不同,其基本原则也有所不同。虽然如此,由于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其对策具有全球一致性,因而各国国内环境法在基本原则方面目前也逐渐趋于一致。现代国家或通过新的环境法、或修改旧的环境法、大都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这些基本原则。


  

  四、我国的环境权保护现状


  

  通过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的环境权保护制度初具雏形。我国《宪法》第 26 条提出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对公民的环境权利作出了若干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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